第 1 條
一、為辦理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從優議卹增
加特殊功績撫卹金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核定因公死亡人員,除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外,並依
「公務人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規定增加一次功績撫卹金:
(一) 因冒險犯難殉職者。
(二) 在戰地殉職者。
(三)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四)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五)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
前項功績撫卹金之給與,以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者為
限。
第 3 條
三、本要點所稱「冒險犯難殉職」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
第一項之規定。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執行職務或支援作
戰任務而殉職者。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指於辦公往返
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或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
致死亡者。
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指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
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
住 (居) 所止,且其遭遇危險或罹病,必須與公差具有直接之因果關
係者。
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
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且由該意外事故或疾病直接使之當場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
途中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繼續住院不治死亡者。
第 4 條
四、依本要點所定從優議卹人員,於辦理因公死亡撫卹時,由服務機關依
附表詳實填報從優議卹事實,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程序併送銓敘
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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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 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事實表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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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者│ │ │ │ │ │ │ │
│ │ │性別│ │年齡│ │籍貫│ │
│姓 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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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時│ │ │ │ │ │
│ │ │職稱│ │住址│ │
│服務機關│ │ │ │ │ │
├──┬─┴───┴──┴─┴──┴──────┤
│從績│ │
│優撫│ │
│議卹│ │
│卹金│ │
│增事│ │
│加實│ │
│功 │ │
├──┼────────────────────┤
│適規│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
│用定│項第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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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簽│ │人人簽│ │
│關名│ │事 名│ │
│首蓋│ │主 蓋│ │
│長章│ │管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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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一、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事實應詳細填寫│
│ │ ,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
│ │ 轉,經查明屬實者,依法議處。 │
│ │二、從優議卹人員之致死原因,須與職務之執│
│ │ 行有直接關係;至如因宿疾而於執行職務│
│ │ 時猝發疾病致死,或執行職務赴公往返途│
│ │ 中發生意外致死,均與從優議卹規定不合│
│ │ 。 │
│ │三、本事實表由機關首長與人事主管人員共同│
│註 │ 簽章,分別單獨負責,並加蓋機關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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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依本要點核定加發之功績撫卹金,由各該撫卹金支給機關一次併同發
給。
第 6 條
六、本要點奉考試院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