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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00: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期間之輔導工作,以增進實務訓練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訓練方式:
(一)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
      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二)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
      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該訓練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
      練人員,或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
      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第 3 條
三、訓練期間工作指派: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依受
    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指派其適當工作,並列入實務訓練計畫表(如
    附表一)。


第 4 條
四、輔導員遴選:
(一)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遴選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擔任輔導員,其人
      數不以一人為限:
      1.直屬主管。
      2.具有受訓人員考試錄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以上,或曾任受訓人員
        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
(二)輔導員除有特殊情形外,同時間以輔導一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二人。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實務訓練期間對由資深人員擔任之輔導
      員得酌減業務。


第 5 條
五、輔導重點及實施原則:
(一)充實工作所需知能:輔導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教導處理
      公務相關法律知識及實務工作技能,為工作要領與作業方法之提示
      與指導,對於須改進之處,應予指導,促其改善。
(二)培養品德操守: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個
      人相關操守問題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工作觀念與
      價值觀,並強化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
(三)教導服務態度: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應對之技
      巧與態度,並適時教導使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及學習溝通與協調
      能力。
(四)輔導員應充分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並提供
      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以使受訓人員順利完成訓練。


第 6 條
六、輔導方式:
(一)職前講習: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辦理職前講習,內容包括機
      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公文辦理流程、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
      訓練相關規定。
(二)工作觀摩: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項業務
      ,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三)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
      擇三種實際個案,進行討論、操作或演練,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
      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並就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求,以研讀
      、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四)個別會談: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之期中及期末期間,至少各
      進行一次個別會談,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輔導方式之實施順序及時點,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視實際狀
    況彈性調整。


第 7 條
七、輔導計畫及紀錄:
(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填寫
      實務訓練計畫表(同附表一),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後據
      以辦理,並於受訓人員報到七日內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列管,及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二)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一份(如附表
      二)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需要另定紀錄
      表。
(三)實務訓練計畫表及輔導紀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並作為考核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參考。
(四)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
      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
        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
        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如附表三),於情事發生三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以
        導正異常行為。


第 8 條
八、成績考核程序: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實際表現及實務訓練
    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所載資料,本客觀公正之旨,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成績考核要點辦理。


第 9 條
九、輔導獎勵:
    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第 10 條
十、輔導講習及成效追蹤:
(一)保訓會得辦理實務訓練輔導事項之講習。
(二)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派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實地瞭
      解實務訓練輔導情形。
(三)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滿後,辦理受訓人員訓後成效調查。各申辦
      考試機關亦得比照辦理,並將調查結果函知保訓會。


第 11 條
十一、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如有必要得就實務訓練輔導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