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考核方式:
(一) 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 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 負責考核之人員,必須與受訓人員生活或工作在一起,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第 3 條
三、考核項目及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 基礎訓練:
1.本質特性:百分之三十。
(1) 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忠
誠等。占分之十。
(2) 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
維、胸襟、見解等。占百分之十。
(3) 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
之十。
2.學業成績 (學科測驗) :百分之七十。
(二) 實務訓練:
1.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 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忠
誠等。占百分之十五。
(2) 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等。
占百分之十五。
(3) 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
之十。
2.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 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
(2) 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第 4 條
四、基礎訓練成績由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構) 學校評定後,填具基礎訓練
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實務訓練成績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
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二) 評定成績後留存,並填報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第 5 條
五、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
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 (如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
階段實施者,應包括該兩項訓練) 。以訓期四個月為例:如十二月二
十日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則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年四月
十九日,若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至二個月者,則其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
年二月十九日。
第 6 條
六、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成績考核
事項如有必要另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