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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3 13: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負責考核之人員,必須與受訓人員生活或工作在一起,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第 3 條
三、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基礎訓練:
      1.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
     (1)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分之
          七。
     (2)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
          襟、見解及溝通等。占百分之七。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
          之六。
      2.學業成績(學科測驗):百分之八十。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採計專題
          研討及隨班測驗兩項評定成績。各占百分之四十。
     (2)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採計隨班測驗成績
          。占百分之八十。
(二)實務訓練:
      1.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分之
          十五。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等。
          占百分之十五。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
          之十。
      2.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
     (2)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第 4 條
四、基礎訓練成績由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後,填具基礎訓練
    成績清冊(格式如附表一);實務訓練成績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二)評定成績後留存,並填報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格式如附件三)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第 5 條
五、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如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
    階段實施者,應包括該兩項訓練)。以訓期四個月為例:如十二月二
    十日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則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年四月
    十九日,若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至二個月者,則其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
    年二月十九日。


第 6 條
六、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成績考核
    事項如有必要另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