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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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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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 為簡化請領證書手續,縮短公文流程以提高發證時效,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第 2 條
二 各受委託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一星期內,應
造具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一份 (如附件範例,須蓋印信及騎縫章)
連同實務訓練成績清冊一份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轉考試
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
(一) 請領證書清冊,其中請領證書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
編號各欄應與其身分證明文件詳加校對,以免錯誤,減少作業困難
(上述資料如有變更,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並附磁片 (TXT 文
字檔) 等媒體一併函送。
(二)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每人伍佰元 (請使
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隨文
附送,證書費如有變動,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備函通知
各主管機關轉知) 。
(三) 清冊書寫方式:總編號、名次欄免填,其餘各欄請參看附件範例。
(四) 請領證書清冊,按考試年度、等級分別編造,除載明類科首頁外,
其餘每頁人數,以造列十人為準,格式每行寬度以三公分為限,身
分證統一編號以上各欄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分,實務訓練機關欄五公
分,備註欄八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