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簡化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手續,縮短公文流程,以提高發證時效,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各受委託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七日內,應造
    具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表一,須蓋印信及騎縫章) 連同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二) 各乙份,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
    培訓所) 核轉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


第 3 條
三、各受委託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及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作業時,應就請領證書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各欄與其身分證明文件詳加校對 (上述資料如有變更,
    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依培訓所網站 (網址: www.ncsi.gov.tw) 
    公布之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檔案格式及操作說明,分別按考試年度
    、考試種類、等級編造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及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並配合將磁片送培訓所辦理。


第 4 條
四、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之書寫,除總編號、名次欄得免填外,其餘各
    欄應據實填列;若有縮短或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應於備註欄中
    註明。


第 5 條
五、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
    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人新臺幣捌佰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
    ,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隨文附送) 。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