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施專題研討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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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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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有
效實施專題研討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專題研討範圍包括「企業精神與行政發展」及「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
」兩單元,各辦理本訓練之訓練機關 (構) ,應將上開兩單元課程安
排於前二週實施,並於學習完畢後於第三或第四週舉辦。
第 3 條
三、專題研討時間共六小時,研討時請依講座薦介名單聘請二名講座共同
主持。
第 4 條
四、專題研討之子題,由主持之講座依據上述二單元講授之科目內涵,並
參考講授大綱所列討論子題,依照學員組數出 (選) 具若干題,或由
學員自定子題,經講座核可後,由學員先行分組討論。
第 5 條
五、專題研討前,訓練機關 (構) 應視學員人數之多寡分成若干組 (每組
約八至十二人) ,並責由每組分別自主持講座出 (選) 具之討論子題
,擇其一至二題 (應避免重複) ,或由學員自定並經講座核可之子題
,運用已研習之課程內容,先行分組討論、分析、研究。題目研討重
點如下: (一) 現況分析; (二) 問題分析; (三) 方案提出 (儘量
包括:A 優勢分析,Strength;B 劣勢分析,Weakness;C 機會分析
,Opportunity;D 威脅分析,Threat)。
第 6 條
六、每組討論完畢後,需依學術論文格式 (註明資料出處) ,撰寫約五千
字至八千字之書面報告,發給講座及學員參考。報告內頁請註明全組
學員分工情形 (如某甲負責口頭報告、某乙負責繕打、某丙負責資料
蒐集等) 。
第 7 條
七、專題研討時間,每組各推派代表一人或一人以上作口頭報告 (約十五
至二十分鐘) ,並由該組成員補充後,進行研討,最後由講座講解 (
評) 。
第 8 條
八、本項研討成績由主持講座依所附「專題研討評分參考基準表」,於專
題研討時,依各組團體及個別成員表現評分後,交由訓練機關 (構)
計算成績。
第 9 條
九、專題研討成績作為本訓練期中學業成績,請於期末測驗後,兩項成績
合併計算分數,連同本質特性考評成績,依規定比例合計後,造具基
礎訓練成績清冊,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