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與
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定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之內涵及配分比例如下:
1 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待人等。占百
分之三十五。
2 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占百分之三十五。
3 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 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以測驗方式為之。測驗題型
及配分比例如下:
1 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2 簡答題:占百分之四十。
3 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根據受訓期間之表現
情形,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第 3 條
三 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第 4 條
四 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訓練期滿一週內,將生活管理、團體紀律
、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
以下簡稱培訓所) 。
附表一
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
成績清冊
訓練機關:
訓練班別:
訓練時間:
┌─┬──────┬────┬────┬────┬──┬───┐
│總│姓 名 │生活管理│團體記律│活動表現│ │ │
│編├──────┤百分之三│百分之三│百分之三│合計│備 註│
│號│國民身分證統│十五 │十五 │十 │成績│ │
│ │一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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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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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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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 培訓所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按比例計算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
陳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後,將成績
單寄發各受訓人員。
第 6 條
六 保訓會應將訓練及格人員名冊函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
各遴選機關及銓敘部;成績不及格人員名冊,另函知各遴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