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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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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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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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各遴選機關、學校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按年度調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遴選符合訓練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參訓資格人員參加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
第 3 條
三、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遴選受訓人員時,警察人員依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有關陞遷案件各該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評分;消
防人員依消防人員陞遷有關規定辦理;海巡人員依海巡人員陞遷有關
規定辦理。
第 4 條
四、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
辦單位詳實審查各項原始證件予以評分,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按
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列,造冊由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函送各遴選
機關、學校彙整。
第 5 條
五、各遴選機關、學校應就彙整之受訓人員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或臨時
性之審查委員會,就其資格條件、各項評分及積分詳加審核,依分配
之名額及備選人員依序造冊,連同被遴選受訓人員填具之同意書 (如
附件) 隨函附送保訓會。獲遴選受訓人員如自願放棄受訓時,遴選機
關、學校應以備選人員名冊中依序遞補。
第 6 條
六、符合訓練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除因違反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消防人員陞遷有關規定、海巡人員陞遷有關規定不得晉升外,得於次
年度直接調訓;其調訓名額占各遴選機關、學校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
額。但依訓練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及遞補調訓者,不占各遴選機關、
學校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前項直接調訓人員名冊,應併同當年度受訓人員名冊,經各遴選機關
、學校彙整後,函送保訓會辦理調訓。
第 7 條
七、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或審核時,
應嚴守相關規定,並負實際審核之責,不得有徇私舞弊及遺漏錯誤情
事。如未確實審核致受訓人員於訓練合格派任警正官等送審未能符合
規定時,依訓練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有前項情形時,保訓會應函請遴選機關、學校陳報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