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遴選要點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
    辦法) 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二  交通部暨所屬交通事業機關(構)遴選現職交通事業人員參加員級晉升
    高員級資位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應就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
    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
    簡稱保訓會) 按年度調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遴選符合資格人員參
    訓,其遴選之標準依各交通事業機關(構)陞遷考核有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三  各交通事業機關 (構) 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辦單位依規定詳
    實審查各項原始證件予以評分,並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查後依積分高低
    排定名次,列冊陳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函送交通部彙整。


第 4 條
四  交通部應就彙整之受訓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就其資格條件、各項評
    分及積分詳加審核,審核無誤後,依分配之名額及備選人選依序造冊
    ,並將被遴選受訓人員填具之同意書 (如附件一) 隨函附送保訓會。
    經獲遴選受訓人員如於遴選後自願放棄受訓時,交通部應由備選人員
    名冊中依序遞補。


第 5 條
五  經依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除因違反各交通事
    業機關(構)陞遷考核有關規定不得晉升外,由各交通事業機關 (構)
    於次年度辦理遴選作業時併同當年度受訓人員名冊陳報交通部彙整後
    ,函送保訓會辦理調訓。


第 6 條
六  交通部暨所屬交通事業機關(構)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或審核 (查) 時,
    應嚴守相關規定,並負實際審核 (查) 之責,不得有徇私舞弊及遺漏
    錯誤情事。如未確實審核 (查) 致於訓練合格晉升資位後派任送審時
    未能符合規定者,依訓練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 有前項情事時,保訓會應請交通部函知處理情形。


第 7 條
七  依訓練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免訓者,應填具免訓申請書 (如
    附件二) ,由各交通事業機關 (構) 併同當年度受訓人員名冊陳報交
    通部彙整後,函送保訓會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