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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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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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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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
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交通部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按年度調
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遴選符合訓練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參訓資格人
員參加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
第 3 條
三 各服務機關 (構) 及交通部遴選受訓人員時,其遴選之評分標準依各
交通事業機關 (構) 陞遷考核有關規定辦理。
第 4 條
四 各服務機關 (構) 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辦單位詳實審查各項
原始證件予以評分,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按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
列,造冊由服務機關 (構) 首長核定後,函送交通部彙整。
第 5 條
五 交通部應就彙整之受訓人員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就其資格條件、
各項評分及積分詳加審核,依分配之名額及備選人員依序造冊,連同
被遴選受訓人員填具之同意書 (如附件) 隨函附送保訓會。獲遴選受
訓人員如自願放棄受訓時,交通部應以備選人員名冊中依序遞補。
第 6 條
六 符合訓練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除因違反各交通事業機關 (構
) 陞遷考核有關規定不得晉升外,得於次年度直接調訓;其調訓名額
占交通部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但依訓練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及遞
補調訓者,不占交通部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前項直接調訓人員名冊應併同當年度受訓人員名冊,經交通部彙整後
,函送保訓會辦理調訓。
第 7 條
七 各服務機關 (構) 及交通部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或審核時,應嚴守相關
規定,並負實際審核之責,不得有徇私舞弊及遺漏錯誤情事。如未確
實審核致受訓人員於訓練合格派任高員級資位送審未能符合規定時,
依訓練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有前項情形時,保訓會應函請交通部陳報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