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
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定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之內涵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 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其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
1.專題研討:占課程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2.案例書面寫作:占課程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根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
之表現情形,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第一項第二款成績之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由國家文官培訓所 (
以下簡稱培訓所) 另定之。
第 3 條
三 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第 4 條
四 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於訓練期滿一週內,將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函送培訓所。
第 5 條
五 培訓所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按比例計算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
陳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後,將成績
單寄發各受訓人員。
第 6 條
六 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函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
將訓練成績及格、不及格人員名冊,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