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
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定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之內涵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其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
1.專題研討:占課程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2.案例書面寫作:占課程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依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
之表現,本客觀、公平及公正原則,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第 3 條
三、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第 4 條
四、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七日內,就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如附表)函送國家文官學院彙報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第 5 條
五、保訓會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計算並核定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後
,將成績單寄發各受訓人員。
第 6 條
六、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
將訓練成績及格、不及格人員名冊,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