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特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 學員訓練成績其含研習成績及實習成績,所佔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左
:
(一) 研習成績:佔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 學科課程:佔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研習
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 品德操守:佔在矯訓所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輔導組輔導員本
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
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左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品
德操守成績考核表,其基本分數為七十五分:
(1) 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 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 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 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 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 實習成績:佔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 實習課程:佔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左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 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 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 品德操守:佔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
客觀態度,就左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
表:
(1) 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 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 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 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 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第 3 條
三 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輔導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矯訓所研習
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
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九點加計扣分後,提輔導組會議審議後,列冊層
報矯訓所所長核定。
第 4 條
四 學員品德操守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或未滿六十九分者,應將學員具體
事實相關資料,提矯訓所輔導工作會報決議陳報所長核定。
第 5 條
五 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七天內將實習成績綜合考
核表密送矯訓所教務組彙計訓練成績。
第 6 條
六 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照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廢止受訓資格。
第 7 條
七 矯訓所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教務、輔導及相關
人員共同開會研商之。
第 8 條
八 矯訓所於各班期訓練結束後一星期內,將受訓人員成績以訓練總成績
名冊列冊,連同實務訓練成績清冊一併函報法務部。受訓學員各項考
核資料,必要時得隨同訓練成績,函送各服務機關首長作為人事運用
之參考資料。
第 9 條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定
辦理。
第 10 條
十 本要點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