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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4: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生活管理要點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第 1 條
一、本班學員之生活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二、學員日常生活管理,實施學員自治幹部制,以養成學員自覺、自動、
    自治之良好習慣及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


第 3 條
三、學員自治管理,以班為單位,每班置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
    下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第 4 條
四、學員長、副學員長及各組長由學員定期選舉產生。學員長及副學員長
    之選舉,由輔導組長主持,並遴選服務熱心之學員雙倍提名,以無記
    名單記票選之,得票最多者擔任學員長,得票次多者,擔任副學員長
    。各組組長,由各組輔導員主持推選之。


第 5 條
五、學員長綜理全班學員生活自治事項,副學員長襄理之,並督同各組組
    長處理班務。


第 6 條
六、學員長與副學員長承輔導組長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重大集會活動之指揮。
 (二) 宣達有關規定事項及核轉學員請假或意見。
 (三) 偶發事件 (如學員疾病或其他情事) 之反映通報及協處。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七、各組組長輪流值星,承學員長暨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 輪值組長負責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二) 學員集會時,確實查明人數,向值星指揮報告。
 (三) 領導分組各項活動,並注意安全維護。
 (四) 公共勤務之分配與領導執行。
 (五) 維持課堂秩序及作業收繳。
 (六) 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七) 督促各寢室,每晚按時熄燈,保持安靜就寢。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八、輔導組長或學員長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學員長召集時,應報請
    輔導組派員參加,紀錄陳送輔導組核閱。


第 9 條
九、自治幹部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得依照獎懲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