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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9: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第 1 條
一、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訓練成績考核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第 2 條
二、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期滿成績經評定
    為不及格者,應停止訓練,並不得申請重訓。


第 3 條
三、考核原則: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第 4 條
四、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科成績與訓育成績兩類,考核項目及所占比例如
    左:
(一)學科成績:百分之六十。
      1.專業課類:百分之六十。
     (1)學科測驗:百分之四十。
     (2)作業推演:百分之四十。
     (3)心得寫作:百分之十。
     (4)研討發言:百分之十。
      2.法紀課類:百分之二十(學科測驗)。
      3.學術課類:百分之二十(學科測驗)。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1.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百分之三
        十。
      2.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百分之三十。
      3.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百分之二十。
      4.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百分之十。
      5.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百分之十。


第 5 條
五、學員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作業推演、心得寫作及研討發
    言成績由輔導員考核。


第 6 條
六、學員訓育成績考核,由輔導員依左列資料考核之:
(一)靜態資料:學員履歷表、自傳、週記、發言紀錄、心得寫作、勤惰
      紀錄、獎懲登記、整潔檢查、體能測驗等。
(二)動態資料:自我介紹、座談發言、個別談話、專題討論、家庭訪問
      、各種比賽、體育康樂、自強活動、日常言行、生活習慣等。


第 7 條
七、輔導員應於結訓前二週將學員訓育成績填具『學員訓育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送交輔導組提考評會評定。
    考評會由政風人員訓練班兼副主任主持,執行秘書、輔導組長、各輔
    導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