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以下稱學員) 訓練成績考核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第 2 條
二、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期滿受訓人員「
實務學習」、「專業講習」或「實地訓練」任一項成績經評定為不及
格者,由法務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二) 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保訓會得敘明理由退還
法務部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經退還重新評定成績者,法務部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
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
成績及格。
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
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
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保訓會得
退還法務部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第 3 條
三、考核原則:
(一) 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 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 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第 4 條
四、訓練成績包括「實務學習」及「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其中「實務
學習」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成績占總
成績百分之八十。「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成績中「專業講習」成績
占百分之八十,「實地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一) 「實務學習」或「實地訓練」成績之計算方式如左:
1.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2.實作表現:指方法、判斷及理論印證實務之運用等,占百分之四
十。
3.學習態度:指專心、合作、進修、主動、勤勉等,占百分之三十
。
4.工作績效:指質量、時效、協調、創造等,占百分之三十。
5.訓育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6.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百分之三
十。
7.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百分之三十。
8.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百分之二十。
9.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百分之十。
10.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百分之十。
(二) 「專業講習」成績之計算方式如左:
1.學科成績:百分之六十。
2.專業課類:百分之六十。
3.學科測驗:百分之四十。
4.作業推演:百分之四十。
5.心得寫作:百分之十。
6.研討發言:百分之十。
7.法紀課類:百分之二十 (學科測驗) 。
8.學術課類:百分之二十 (學科測驗) 。
9.訓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10.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百分之三
十。
11.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百分之三十。
12.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百分之二十。
13.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百分之十。
14.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百分之十。
第 5 條
五、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凡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政風類科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含實務學習、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 ,並取得證書者,法務部不再調受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但上
開人員仍應於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實施實務學習,並由實務訓練機
關參照本前點「實務學習」方式計算實務訓練成績,並於受訓人員訓
練期滿一週內,將實務訓練成績函送法務部彙辦。
第 6 條
六、學員「實務學習」成績由分配實務訓練機關考核,「實地訓練」由法
務部指定辦理之政風機關考核,並於結訓前二週,分別填具「法務部
政風人員訓練班第期實務學習 (實地訓練) 成績考核表」 (附件一)
函送法務部彙辦。
第 7 條
七、「專業講習」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作業推演、心得寫作
及研討發言成績由輔導員考核。訓育成績考核,由輔導員依左列資料
考核,並應於結訓前二週填具「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第期學員專業
講習成績考核表」 (附件二) 送交輔導組提考評會評定。考評會由政
風人員訓練班兼副主任主持,執行秘書、輔導組長、各輔導員及其他
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一) 靜態資料:學員履歷表、自傳、週記、發言紀錄、心得寫作、勤惰
紀錄、獎懲登記、整潔檢查、體能測驗等。
(二) 動態資料:自我介紹、座談發言、個別談話、專題討論、家庭訪問
、各種比賽、體育康樂、自強活動、日常言行、生活習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