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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3: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專題研討需要,特訂定本評量實施方
    式及評分基準。


第 2 條
二、專題研討範圍,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班及警正警察人員晉
    升警監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一、二單元課程為限,薦任
    法官、檢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一、二、三
    單元課程為限,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於前三週實施完畢,
    並於第四週舉辦研討。


第 3 條
三、專題研討配當時間總共八小時。


第 4 條
四、研討時由訓練機關(構)、學校依講座薦介名單聘請二名講座(一位
    學者、一位行政官員)共同主持。


第 5 條
五、專題研討題目,由國家文官學院聘請之講座,於撰寫講授大綱時同時
    命題,並由該學院彙整提供各組學員擇一研討,亦得由學員自定題目
    ,惟須先報經專題研討講座同意。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視學員人數分成若干組,各組依
    其擇定或自定題目,先行分組研討。研討重點應包括現況分析、問題
    檢討及解決方案提出。
    各組應於分組討論時間進行討論,並作成書面紀錄(如附表一),送
    各班輔導員轉送講座,列入評分之參考。


第 6 條
六、報告體例採行政報告格式,如有引用資料須註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
    考書目,以避免侵害著作權並確保該報告之參考價值。(如附表二)
    。


第 7 條
七、各組使用研討時間為五十分鐘,各組應推派代表一至二人作口頭報告
    (約二十分鐘)後,由講座或學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其他
    學員答詢,最後由講座講評。


第 8 條
八、各組撰寫之書面報告以五千字至八千字為原則,在專題研討前三天(
    即第三週週四下午課程結束前),送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主
    持講座,並擬定報告大綱分送學員參考。報告內頁須註明全組學員分
    工情形(如某甲負責口頭報告、某乙負責繕打、某丙負責資料蒐集等
    )。


第 9 條
九、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其配分比例如下:
(一)團體成績占九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六十分,口頭報告占三十分。
(二)個別成績占十分,包括本組分組討論、詢答及研討表現占七分,在
      他組報告時發問占三分。
    前項成績由主持講座填載於專題研討評分基準表(如附表三)後,交
    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計算成績。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