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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以下簡
    稱請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係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三條所稱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
    前項性質特殊訓練係指性質特殊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類科及特種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



三、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以受訓人員向實施訓練機
    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
    性質特殊訓練採分階段實施者,應以最後階段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
    滿日。



四、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
    核定成績及格後七日內,通知受訓人員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證書規費繳款單,依考試院
    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費。



五、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
    理請證作業,並檢具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
    及校核前項附表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