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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7: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規範高階公務人員
    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成績評量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訓練之成績評量項目如下:
(一)過程評鑑:評鑑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表現,包括生活考評、教與學
      考評、職務見習考評及國外研習考評。
(二)總結評鑑:綜整訓練計畫之各班職能及其他項目進行考評,包括政
      策分析報告及國外研習成果分析報告。
    各項成績評定均分為傑出、優秀、良好、普通及不佳五等級。
    前項所稱良好等級,係指受訓人員表現達到目標職務所需知能之一般
    水準。
    受訓人員各項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者為評鑑合格。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生活考評,指評鑑受訓人員於國內研習之生活
    、團隊及學習之表現。
    前項考評由導師詳實觀察,並參考受訓人員參與國內課程與活動之情
    形,評定成績。
    本要點所稱導師,係指對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進行生活、團隊及學習
    之觀察與輔導者。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教與學考評,指評鑑受訓人員於教與學活動
    之學習表現。
    前項考評由導師參考受訓人員授課具體表現及授課滿意度,評定成績
    。



五、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見習考評,指評鑑受訓人員於職務見習
    活動之學習表現。
    前項考評由業師詳實觀察,並參考受訓人員參與見習活動之情形,評
    定成績。
    本要點所稱業師,係指各領域表現優異且富熱忱之高階菁英,於受訓
    人員職務見習期間進行觀察與指導者。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外研習考評,指評鑑受訓人員於國外研習
    之生活、團隊及學習之表現。
    前項考評由導師詳實觀察,並參考受訓人員參與國外課程與活動之情
    形,並評定成績。



七、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政策分析報告考評,包括團體成績及個別成績,
    其考評方式如下:
(一)團體成績:占政策分析報告成績百分之八十,由講座依據各組書面
      報告內容評定。
(二)個別成績:占政策分析報告成績百分之二十,由講座依據受訓人員
      於國會模擬演練課程之表現評定。



八、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國外研習成果報告考評,包括團體成績及個別成
    績,其考評方式如下:
(一)團體成績:占國外研習成果報告成績百分之八十,由講座依據各組
      書面報告內容評定。
(二)個別成績:占國外研習成果報告成績百分之二十,由講座依據受訓
      人員於國外研習成果分享之口頭報告或答詢表現評定。



九、國家文官學院應於結訓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彙整受訓人員過程評鑑及
    總結評鑑各項成績,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應依前項受訓人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表現,核定各項成績,
    並撰擬評鑑結果報告書。



十、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保訓會發給結業證書。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證書,
    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人之查詢
    。
    保訓會核定成績及評鑑結果報告書後,寄發各受訓人員及其服務機關
    (構)、學校。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