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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
    本停車場)車輛進出管制,確保停車秩序及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地規劃及車輛進出方式
(一)本停車場場地分為汽車停車區及機車停車區。
(二)汽車、機車進出分為臨時停車及定期停車,臨時停車應先自停車場
      入口處取票機自行取票入場,出場時除優惠停車者外,應於自動繳
      費站繳費後離場;定期停車應於入口處讀卡機憑感應卡讀卡後進場
      ,離場時亦同。



三、停車計費方式及收費標準
(一)停車計費及收費標準依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辦
      理。
(二)下列各款之車輛免收停車費:
      1.司法機關、軍警之偵防車、警備車。
      2.消防車、經衛生機關核准之救護車。
      3.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停車證或懸掛身
        心障礙者專用車牌。
      4.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典試相關事項或公務會議之公務車輛。
      5.借用國家考場辦理各種考試時,借用單位之公務車輛(每日以十
        輛為限)。



四、停車須知
(一)車輛進出本停車場需遵循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進出並
      在十公里限速行駛,確保安全。
(二)禁止逆向行車、任意停放車道或妨礙通行、違規停車、停車跨佔二
      個車位。
(三)禁止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號牌車輛入場停放。
(四)禁止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二十日以上未駛離,本停車場得
      於車體明顯處張貼告示限該車輛於二十四小時內出場,並拍照及製
      作紀錄。
(五)本停車場得報警處理本點禁止事項,並得由警察相關機關拖吊車輛
      離場,其拍照存證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人負責。
(六)禁止吸菸、洗車、怠速停車,及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
      入停車場停放,造成損害,除應賠償或回復原狀外,並依法辦理。
(七)禁止由出入匝道進出取車,如發生事故,應自行負責。
(八)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於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之責,若造成
      損壞或遺失,概不負責;遭淹水及地震、颱風等天災時或颱風前,
      本停車場啟動防洪匣門致影響車輛進出權益,亦同。
(九)在本停車場內發生車禍意外,由當事人依相關法令自行解決,與本
      停車場無涉。
(十)車輛進出,如因駕駛疏失對各項設施或建物造成損害者,應負賠償
      修復之責並依法辦理。
(十一)停車人使用本停車場,應遵守本要點及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並接受駐衛警及管理人員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經勸止仍再犯者
        ,本停車場有權請其立即駛離。



五、定期停車申請
(一)申請作業
      1.申請人(一人一車)填妥定期停車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相關
        證件影本辦理。
      2.申請人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車輛,非申請人本人之車輛需
        檢附與車主親屬關係戶籍資料。
(二)受理期限及分配原則
      1.每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於政府機關辦公日提出申請。
      2.按月受理並依申請順序決定,每次承租期限以三個月為上限。
      3.一般民眾租借汽車車位數量以七十輛為上限,機車車位數量以四
        十輛為上限,採現場登記為主,匯款者則以傳真至本部收件時間
        為准,額滿即不受理。



六、定期停車付費
(一)依申請時段覈實計費,首次申請須繳交感應卡製作工本費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整。遇有遺失、不堪使用,應辦理註銷舊卡,如須補發新
      卡,應繳交製卡工本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後核發。
(二)申請核准者應至指定之郵局帳戶或至管理單位繳納停車費,憑繳款
      收據,洽管理人員辦理展延感應卡效期;逾期未辦理者即鎖卡不得
      出入場,感應卡未生效前所停放車輛,其逾時部分,依臨時停車收
      費標準收取逾時停車費,洽管理人員補繳逾時費用後,始得出場。
(三)採匯款至郵局帳戶者,須自行負擔手續費。
(四)停止承租停車位時,按使用比例覈實退還定期停車費。



七、定期停車注意事項及違規罰則
(一)本停車場不提供固定車位,亦不負責保障車位。
(二)感應卡不得轉讓(借)、冒用及塗改,如經查獲,除註銷原卡並永
      不核發。
(三)務請依申請時段進出停車場,如逾規定時段出場,其逾時部分,依
      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逾時停車費,洽管理人員補繳逾時費用後,始
      得出場。
(四)違反本要點第四點相關規定,經本停車場登記三次(含)以上違規
      者,立即終止停車權並不予退費,一年內不得申請定期停車。



八、優惠停車
(一)臨時停車
      1.本部試務工作人員、業務往來廠商、國家考場場地借用單位工作
        人員,工作期間按臨時停車收費標準以五折計收停車費;停車時
        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未逾半小時者,
        以半小時計算;如逾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2.本款優惠停車者,應於離場前持票卡洽本部各相關業務承辦人蓋
        章確認,憑蓋章票卡洽管理人員辦理過卡,依折扣費用於自動繳
        費站繳費後離場。
(二)定期停車
      1.考試院暨所屬部會同仁及本部試務工作人員定期停車,依申請停
        車時段以五折計收月租費。
      2.設籍華興里、試院里之居民及永建國小之教職員工,依申請停車
        時段以八折計收月租費。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