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第 2 條
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 3 條
考選部設左列各司:
一、第一司。
二、第二司。
三、第三司。
四、第四司。
第 4 條
第一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等及獎學考試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第 5 條
第二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檢覈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第 6 條
第三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高等檢定事項。
二、關於普通檢定考試事項。
三、關於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審查事項。
四、關於各種考試之試務事項。
五、關於各種考試成績之核算事項。
六、關於考試及格人員之冊報及登記事項。
第 7 條
第四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務記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繕校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庶務事項。
六、關於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項。
第 8 條
考選部置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當務次
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9 條
考選部置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法案命令事項。
第 10 條
考選部置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掌理機要文電核閱文
稿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11 條
考選部置司長四人,簡任。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一
百人,委任,其中十五人至二十人得為薦任。助理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
任,並得用雇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第 12 條
考選部置視察三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視察考選行政事宜。
第 13 條
考選部置專門委員十人至二十人,由考試院聘用,計劃一切考選設施,編
譯有關考選資料及研究其他有關考選之專門問題。
第 14 條
考選部置編纂十人至二十人,聘用,襄助專門委員辦理研究設計及編譯事
宜。
第 15 條
考選部設會計室、統計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
項。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三
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三人至四人。
考選部設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人事室置
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
雇員二人至四人。
第 16 條
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 17 條
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第 1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