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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8: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數位學習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一、為推動數位學習,充分運用各學習網站、數位學習資源,以傳播行政
    中立相關概念,執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與第六
    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本項數位學習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
    辦理。


     第 二 章 網路學習
第 3 條
三、公務人員學習行政中立網路學習課程,應先至文官學院網路學習專屬
    網站「文官e學苑」(http://ecollege.nacs.gov.tw) 完成註冊,
    取得學員身分,並點選行政中立相關課程報名後,始得開始學習。


第 4 條
四、公務人員於進行網路學習時,遇有畫面出現提示訊息(如附圖)時,
    應按「確定」以便繼續進行課程,否則該課程在五分鐘後即自動關閉
    ,該時段學習時間不予記錄。


第 5 條
五、網路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為測驗題二十題,由管理平台題庫隨機出題
    ,評量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學員成績及格與完成問卷調查,始得認
    定為完成學習,並得依規定取得終身學習認證時數。成績不及格者得
    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應重新報名學習該課程。


第 6 條
六、網路學習課程之認證紀錄,由文官學院按月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入口網站),無法上傳於人
    事總處入口網站之認證紀錄,另行公布於「文官e學苑」網站。


第 7 條
七、各機關(構)學校人事單位應定期至人事總處入口網站及「文官e學
    苑」網站下載所屬員工行政中立訓練學習紀錄。


     第 三 章 視聽學習
第 8 條
八、為實施視聽學習,文官學院得將行政中立訓練網路學習課程、行政中
    立訓練專班或專題演講等內容,專案製作成光碟等數位教材。


第 9 條
九、各機關(構)學校於實施視聽學習前,應向文官學院申請寄發課程光
    碟等數位教材及評量試題。
    前項申請表(如附件一)應至文官學院網站訓練主題項下行政中立訓
    練專區下載填寫後,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文官學院行政中立專屬服務信
    箱。


第 10 條
十、各機關(構)學校於辦理視聽學習時,應由主辦單位先行播放視聽課
    程再施以學習評量。


第 11 條
十一、視聽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為測驗題二十題,實施時間為二十分鐘,
      評量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及格者始得認定為完成學習,並得
      依規定取得終身學習認證時數。


第 12 條
十二、各機關(構)學校於辦理視聽學習完竣後,應將參加學習之公務人
      員資料登錄於人事總處入口網站,於十四日內將學習人員成績清冊
      (如附件二)函報文官學院備查。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3 條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之行政中立訓練數位學習方式,文官學院得依實
      際需要,報經保訓會同意後辦理。


第 14 條
十四、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及其他有
      關訓練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