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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2 07: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壹、生活作息表(詳如附件)


第 2 條
貳、一般規定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學員報到應先至指定之寢室或處所更換整齊制服後,始准辦理報到。
三、教育訓練期間,悉依作息時間表規定實施。
四、課程表所列課程(含自習、參觀及其他活動等)均不得遲到、早退或
    缺課,除調(補)課應依教務處通知單辦理外,不得自行調課。
五、隨時注意整肅儀容,禮節週到,精神振作,受訓期間除運動時間著運
    動服,校外教學著便服外,校區內均應穿著整齊制服。
六、注意禮節,對長官稱呼其職稱如「校長」、「教育長」等,對同學稱
    「某學長」,見面主動問「早」、道「好」、並常說「謝謝」、「請
    」、「對不起」。
七、學員識別證配帶於上衣左胸上方。
八、非經准假、不得外出。放假時間,為星期五晚間 6  時至星期日晚間
    11  時,如遇國定假日,為假日前晚間六時至假日結束當日晚間 11
    時。收假時按時返回,不得藉故臨時請假,經常性之交通因素應預為
    排除。
九、出入大門,應出示學員識別證。非假日出校門,須持有准假單,並接
    受警衛隊值勤人員之管制、登記。
十、學員禁止騎機車或駕駛汽車進入校區停放。
十一、校區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
十二、吸菸應於指定之吸菸處所,不得於校區內邊走邊吸菸。
十三、請節約能源,愛惜公物,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
十四、駐地內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等每小時逾 1200 瓦之高
      耗電量電器具。


第 3 條
參、教室規定
一、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並依編號就座,不得自行交換。
二、上課時,由值日學員發「起立」、「立正」口令並敬禮,俟答禮後,
    問候「老師好」,再發口令「坐下」(同一課程第二節上課免問好)
    。
三、下課時亦照前項規定辦理、俟答禮後,再發「稍息」口令後解散。同
    一課程最後一節下課,發「稍息」口令後,並答「謝謝老師」。
四、上課時間應專心聽講,保持肅靜,不得私相交談、打瞌睡、閱讀課外
    書刊,或作非本節課之筆記及其他違規情事。
五、教室內保持清潔,不得吐痰、吸菸、拋棄紙屑、損壞器具。
六、老師未到,自行溫習功課,不得離座交談,
七、學員對老師講解如有疑問,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後再發問。
八、未經老師宣布下課,不得先行收拾書籍、講義、筆記等學習物品。
九、離開教室時應將課桌椅排列整齊。
十、值日學員每一堂課應準備老師茶水、教具、擦拭黑板。每日下課後應
    注意關燈、電扇、冷氣及門窗,並倒垃圾。
十一、上課鈴響,逾 20 分鐘後,老師仍未到教室時,請值日學員打電話
      與教務處(課務組)連繫,並聽候教務處指示辦理。


第 4 條
肆、服裝儀容規定
一、著季節性服裝,並保持整潔。
二、著黑色皮鞋及黑襪。
三、頭髮應梳理整齊。
四、鬍鬚每天刮乾淨、皮鞋保持光亮。


第 5 條
伍、寢室規定
一、依作息表規定時間起床及就寢。
二、聞起床號後立即起床,整理內務。
三、聞熄燈號就寢,保持靜肅,不得在室外逗留或在交誼廳、康樂場所活
    動。
四、內務規定詳如本校學員內務要則。
五、寢室內經常保持整潔靜肅,並由學員輪流每日打掃,並依環保規定確
    實將垃圾分類投入專用之垃圾桶。
六、按編定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除洗澡及就寢時間外,均應服裝整齊。駐地外,不得著拖鞋或涼鞋。
八、寢室內嚴禁賭博、飲酒、吸菸。
九、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十、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
十一、依規定時間、處所入浴盥洗。


第 6 條
陸、餐廳規定
一、用膳時間應迅速、依序進入餐廳,按分配位置就座。
二、每桌每日輪派一名學員,於開飯前 5  分鐘,先進入餐廳為同學服務
    (盛飯及分菜)。
三、進膳採公筷母匙方式。
四、聞指揮官下達「開動」口令後,始得開動用膳。
五、餐廳內保持靜肅,不得高聲談笑及隨地傾吐食物或其他不潔行為。
六、用餐完畢,碗筷送至餐廳出口收集處,自行離席。


第 7 條
柒、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電視機開放時間為中午 12 時至 12 時 40 分,晚間 6  時至 7  時
    30  分。
二、電視機音量不宜過大,最後離開者應隨手關電視、關燈。
三、交誼廳桌椅、書報、文康器材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第 8 條
捌、圖書館借閱規定
一、圖書館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四:8 時至 21 時。
(二)週五:8 時至 19 時。(17  時 30 分至 19 時僅開放自修室及期
      刊室)
(三)週六:8 時至 17 時。(僅開放自修室及期刊室)
      週日及國定假日休館。以上時間,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二、進入圖書館(除自修室外),請持識別證\學生證洽館員辦理。
三、進入圖書館應服裝儀容整齊,保持安靜,並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入內
    ,館內禁止吸菸。
四、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圖書館管理要點辦理。


第 9 條
玖、醫護規定
一、醫務室開放時間:每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二、緊急傷(病)得至醫務室初步處理或協助轉外就醫。


第 10 條
拾、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為每日中午 12 時至 13 時 40 分;晚間 6  時至 7  時 3
    0 分。
二、會客地點在家屬接待中心二樓及其他指定場所。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