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 2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採下列方式實施:
1.專業訓練:包含通識課程、審查訓練、分類訓練、檢索訓練課程
。
2.工作試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為智慧局)根據實際
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長官或專人輔導之。
(二)訓練重點:本訓練以培養初任專利商標審查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
、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第 3 條
三、訓練對象
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
歷年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第 4 條
四、訓練期間
自報到日起四個月。符合第十一點規定者,得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第 5 條
五、訓練機關
由智慧局負責辦理。
第 6 條
六、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專利審查人員及商標審查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如附表一(時數計四
八0小時)及附表一之一(時數計一九0小時)訓練課程配當表。
採集中上課,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六小時為原則,全週三十小時。
(二)實施方式
1.初任專利審查人員(含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縮短實
務訓練者):應實施所有專業訓練課程,免實施工作試辦階段。
2.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之專利審查人員
,免實施專業訓練,直接實施工作試辦階段。
3.商標審查人員:應實施所有專業訓練課程後,再進入工作試辦
階段。
第 7 條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智慧局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列支。
第 8 條
八、調訓程序
(一)錄取人員由智慧局通知限期報到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二)受訓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智慧局報到接受
實務訓練。
(三)智慧局應於實施工作試辦階段之錄取人員報到期滿七日內,將實務
訓練計畫表(如附表二)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mail.csptc.gov.tw)並副知
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
第 9 條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
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
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表三),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
第 10 條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之程序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申請書如附表四),並由保訓會通知智慧局遇缺調訓。
第 11 條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錄取人員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於分配智慧局報到後一個
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表五
),經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
1.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符合訓練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者。
2.現任或曾任約聘、約僱人員或國防訓儲專利助理,具有與擬任
職務性質相近、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滿四個月以
上者。
(二)具前項第一款或二款所定資格條件之一,其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者,得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一個月;其工作經驗滿四個月以上未
滿三年者,得縮短其實務訓練為二個月。
第 12 條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智慧局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比照智慧局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2.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智慧局訓練者,原經銓敘審定
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俸,其加給如
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
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
準支給。
第 13 條
十三、輔導規定
有關實施工作試辦階段之錄取人員之輔導,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點規
定辦理。
第 14 條
十四、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15 條
十五、獎懲規定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
理。
第 16 條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初任專利審查人員(含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縮短實
務訓練者)之考核項目及配分(考核表如附表六):
1.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
忠誠等。占百分之十五。
(2)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
思維、胸襟、見解等。占百分之十五。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
分之十。
2.學業成績(學科測驗):百分之六十。
(二)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之專利審查人員之
考核項目及配分(考核表如附表六之一):
1.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
忠誠等。占百分之十五。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等
。占百分之十五。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
分之十。
2.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
(2)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三)商標審查人員之考核項目及配分(考核表如附表六之二):
1.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
忠誠等。占百分之十五。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等
。占百分之十五。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
分之十。
2.服務成績:百分之三十。
(1)學習態度:占百分之十五。
(2)工作績效:占百分之十五。
3.學業成績(學科測驗):百分之三十。
(四)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智慧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
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辦理。
第 17 條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智慧局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七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成績清冊如附表七)、請
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
捌佰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
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
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第 18 條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智慧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訓練期間曠職(課)累計達三日者。
(四)訓練期間對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六)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七)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第 19 條
十九、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服
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除依前點第七款規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
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
申請恢復訓練。經核准者,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第 20 條
二十、附則
本訓練計畫其他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