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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20: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

第 1 條
一  本規定依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施要點
    八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考核方式:
 (一) 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 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第 3 條
三  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百分
    之四十,合併計算。
    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


第 4 條
四  學業成績分為專業課程,占百分之七十;技能課程,占百分之十;實
    習,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課程、技能課程之各考核科目成績計算,以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
    十,平時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
    格;不及格者補考一次,經補考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與平時成績
    合併為該科總成績。
    考核之科目及各科目占學業成績之比例,應載入當期訓練計畫。
    各考核科目之考試時間、方式及成績,於考試前及評定後公布之;補
    考亦同。
    實習分二階段考核,各占學業成績百分之十;各階段成績,以實作成
    績占百分之七十,心得撰寫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實作成績與心得撰寫
    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 5 條
五  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八十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四項考核,各占百分之二十五,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
    分合併計算。


第 6 條
六  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分相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中專業課程成績較高者為
    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績優獎牌。


第 7 條
七  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