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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20: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生活管理須知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第 1 條
一、本須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十七點規定訂之。


第 2 條
二、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
    大隊部主辦,各組及實習期間相關實習單位協辦。


第 3 條
三、生活管理本合理、開明、嚴格之原則,輔導受訓人員遵守各項規定,
    養成良好習性,砥礪慎獨工夫,促進整體進步。


第 4 條
四、生活管理方式:
(一)各級教職員以身作則,樹立楷模,以收潛移默化之效。
(二)推行輔導員制度,前期帶後期,薪火相傳。
(三)採取自治幹部制度,實行自我管理。
(四)實踐中心德目,作為生活行為規範。
(五)舉行座談會,相互勸勉勵進。


第 5 條
五、生活管理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輔導階段,第二階段為自治階段
    。
    前項輔導階段為期八週,自報到日起實施,得視需要調整之;其後為
    自治階段。


第 6 條
六、受訓人員之編組以班為單位,下設區隊,及小組二級。
    受訓期間每四個月重新編組一次,得視需要調整之。


第 7 條
七、各區隊置區隊長,各小組置小組長。輔導階段由輔導員兼任;自治階
    段則由各該區隊、小組受訓人員選舉產生。
    前項區隊長、小組長之選舉,分由大隊部與輔導員主持之。
    區隊長、小組長任期均為二個月,得視需要調整之。


第 8 條
八、自治幹部之職責如左:
(一)區隊長:
      1.引導受訓人員實踐所風,遵守所規,力行自覺、自動、自治之精
        神。
      2.受訓人員生活之督導管理。
      3.轉達有關規定並貫徹實施。
      4.維持風紀與秩序。
      5.反映受訓人員意見。
      6.擔任值星。
      7.受訓人員差勤之安排、督導與檢查。
      8.其他指定之服務事項。
(二)小組長:
      1.引導本組受訓人員之實踐所風,遵守所規,力行自覺、自動、自
        治之精神。
      2.本組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與差勤安排。
      3.受訓人員言行、儀態缺失之導正、規勸。
      4.協助督導勤務執行及內務整理。
      5.小組隊伍之集合、指揮。
      6.公物之領取、分發與收繳。
      7.反映本組受訓人員意見。
      8.其他指定之服務事項。


第 9 條
九、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所生活管理有關規範,發揚忠誠、樸實、團結、
    進步之精神。


第 10 條
十、本須知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