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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7: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規範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
    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
    稱佐升正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
    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評量訓練
    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
    績與課程成績,並依下列方式評定訓練總成績(如附件一):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其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
      1.專題研討:含小組研討、書面報告與口頭報告及答詢,占課程成
        績百分之五十。原始分數以一百分計算,其中團體成績六十分,
        包含書面報告五十分,口頭報告十分;個別成績四十分,包含書
        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表現二十分,本組答詢表現十五分,在他組
        報告時發問五分。
      2.案例書面寫作:採情境測驗方式,占課程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3 條
三、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
    成績與課程成績,並依下列方式評定訓練總成績(如附件二):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其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
      1.選擇題:占課程成績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占課程成績百分之六十,包括:
     (1)實務研討:含小組研討、報告及答詢,占實務寫作題成績百分
          之五十。原始分數以一百分計算,小組研討成績三十分;報告
          及答詢成績七十分,其中團體成績(包含書面報告及簡報技巧
          )四十二分,個別成績(包含口頭報告及答詢表現)二十八分
          。
     (2)個案寫作:採情境測驗方式,占實務寫作題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4 條
四、佐升正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與課程
    成績,並依下列方式評定訓練總成績(如附件三):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其評分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
      1.選擇題:占課程成績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採情境測驗方式,占課程成績百分之六十。


第 5 條
五、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以訓練課程配當表之「核心職能」及「國家重要政策與
      議題」項目課程為範圍,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以安排於開訓後第
      三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聘請之講座命題
      ,並由文官學院彙整提供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採異質性分
      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六人為原則。
(四)書面報告:
      1.內容:報告本文以五千字至八千字為原則;有引用資料者,應註
        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考書目。
      2.格式:應含封面、報告及分組討論紀錄各一式三份。
     (1)報告:含摘要、目錄、本文及參考書目,其中本文部分應含前
          言、現況分析、問題檢討、解決方案及結語等五大項次。
     (2)分組討論紀錄:提供至少二次會議紀錄,字數不限,應呈現小
          組成員在專題研討報告撰擬過程中個人參與情形、意見陳述及
          貢獻。
      3.繳交時間: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送交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二
        名共同主持之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開訓後第三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時間為五十分
      鐘,各推派一人至二人進行口頭報告十五分鐘,由講座或受訓人員
      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受訓人員進行二十五分鐘之答詢,最
      後由講座講評。
(六)成績計算:由各講座依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分別評定成績後,
      以其成績加總平均計算之。


第 6 條
六、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之案例書面寫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以訓練課程配當表之「核心職能」項目課程為範圍,得
      採各科目分別或跨域命題。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試題為三題,情境採書面或影片方式呈現,測驗
      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鐘(含測驗說明)。


第 7 條
七、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之實務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以訓練課程配當表「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單元之「問
      題分析與解決」、「方案規劃」及「簡報技巧」課程為範圍,各訓
      練機關(構)學校以安排於開訓後第二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案例:由保訓會聘請講座撰寫情境案例,並由文官學院提供各
      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受訓人員於開訓當日抽取研討。
(三)分組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採異質性分
      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四)書面報告:
      1.內容:報告本文以三千字為原則;有引用資料者,應註明資料來
        源,並明列參考書目。
      2.格式:應含封面、報告及分組討論紀錄各一式三份。
     (1)報告:含摘要、目錄、本文及參考書目,其中本文部分應含現
          況說明、問題分析、解決方案及結語等四大項次。
     (2)分組討論紀錄:提供一次會議紀錄,字數不限,應呈現小組成
          員在實務研討報告撰擬過程中個人參與情形、意見陳述及貢獻
          。
      3.繳交時間:舉行報告及答詢前三日送交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
        二名共同主持之講座。
(五)進行方式:
      1.小組研討:於「問題分析與解決」及「方案規劃」課程中實施,
        並進行評分。
      2.報告及答詢:於開訓後第三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研討時間
        為三十五分鐘,各推派二人進行口頭報告十分鐘,由講座提問並
        指定該組受訓人員進行二十五分鐘之答詢。
(六)成績計算:由各講座依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分別評定成績後,
      以其成績加總平均計算之。


第 8 條
八、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之選擇題及個案寫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
      1.選擇題:以訓練課程配當表之「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及「公務
        相關法規與實務」單元課程為範圍。
      2.個案寫作:以訓練課程配當表之「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單元課
        程為範圍。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測驗題型為單一選擇題四十題、個案寫作二題,
      測驗時間為二小時三十分鐘。


第 9 條
九、佐升正訓練之課程成績測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
      1.選擇題:以訓練課程配當表之「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及「公務
        相關法規與實務」單元課程為範圍。
      2.實務寫作題:以訓練課程配當表之「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單元
        課程為範圍。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測驗題型為單一選擇題四十題、實務寫作題三題
      。第一階段進行選擇題測驗,測驗時間為五十分鐘;休息三十分鐘
      ;第二階段進行實務寫作題測驗,測驗時間為一小時五十分鐘。


第 10 條
十、各項訓練成績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
    式計算。


第 11 條
十一、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及「專題研討(實務研討)」成績清冊(
      如附件四)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


第 12 條
十二、保訓會計算並核定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後,應通知各主管機關(遴
      選機關、學校),並由服務機關自保訓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下載成
      績單,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訓練成績及格人員應於收到成績單後七日內,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
      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繳費時,應
      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後至便利商
      店繳費,或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第 13 條
十三、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並將訓練成績及格與不及格人員分別列冊,函知各主管機關(遴選
      機關、學校)及銓敘部,各主管機關(遴選機關、學校)應轉知受
      訓人員服務機關。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