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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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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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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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為辦理各類晉升官等 (資位) 訓練測驗需要,特訂定本測驗試務規定
。
第 2 條
二、試場規定部分
(一) 參加測驗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編號就座。測驗時間開始後
四十五分鐘內,不准離場。
(二) 參加測驗人員應憑國民身分證及學員證入場參加測驗。參加測驗人
員就座後,應將國民身分證及學員證,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並自行檢查測驗試卷 (卡) 上之總編號、科目等有無
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另參加測驗人員之書
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三) 參加測驗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參加測驗
:
1.冒名頂替者。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3.互換座位或試卷 (卡) 者。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5.故意不繳交測驗試卷 (卡) 者。
6.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
8.未遵守試場規定,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卷 (卡) 後仍逗留
試場門 (窗) 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者。
(四) 參加測驗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二十分或其全部分數:
1.夾帶書籍文件者。
2.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卡) 者。
3.未得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
4.拆開或毀損測驗卷彌封者。
5.掣去卷面總編號或條碼,或在測驗試卷 (卡) 上書寫姓名、總編
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者。
6.散發測驗試題後,窺視他人測驗試卷 (卡) 、作答結果者、互相
交談者或故意出示答案供他人窺視者。
7.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測驗試卷 (卡) 上書寫、或測驗完畢
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試卷 (卡) 者。
(五) 參加測驗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五至二十分:
1.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測驗試卷 (卡) 作答者。
2.裁割測驗試卷 (卡) 者。
3.污損測驗試卷 (卡) 者。
4.不依測驗試卷 (卡) 、試題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者。
5.繳卷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場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者
。
(六) 參加測驗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五至十分:
1.攜帶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2.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者。
3.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者。
4.吸煙或隨地拋棄紙屑者。
(七) 參加測驗人員違反第 (三) 至 (六) 項所列情事之一者,由國家文
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本所) 將違規之處分結果,於考試完畢後,以
書面掛號通知當事人,並應分別通知其遴選機關、服務機關 (構)
、學校;其違反第 (三) 項所列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並函請其服
務機關 (構) 、學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有關規定處
理。
(八) 參加測驗人員作答,不得使用外國文字。但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
(九) 參加測驗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繳卷,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
第 3 條
三、監場規定部分
(一) 為應實際監場需要,得視試場場數及規模情形,置試區督導、巡場
主任、監場主任及監場員。監場人員應於預備鈴響前到場,佩帶識
別證,分別執行職務;其因故不能到場時,須先通知本所派人接替
,不得自行託人代理。
(二) 試區督導擔任下列各項任務:
1.督導試區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
2.督導試區其他各項監場相關事宜。
(三) 巡場主任擔任下列各項任務:
1.測驗前檢查責任區試場。
2.巡迴督導所指定之測驗試場責任區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
3.指導參加測驗人員入場。
4.統計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
5.協助監場人員處理違規及突發事故。
(四) 監場主任擔任下列各項任務:
1.嚴格監督參加測驗人員遵守試場規定。
2.向卷務人員簽領參加測驗人員名冊、測驗試卷 (卡) 、試題及應
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3.預備鈴聲後,指導參加測驗人員依編號就座,並保持肅靜。同時
指導參加測驗人員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
所。
4.測驗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參加測驗人員宣讀試場相關規定。
5.按總編號、姓名分發測驗試卷 (卡) ,確實核對,並提醒參加測
驗人員自行檢查其總編號、姓名及科目等是否相符。
6.測驗鈴聲開始後,應即散發測驗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
7.測驗時間、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等應分別寫於黑板上。
8.如遇突發事項,隨即報告巡場主任,協助處理。
9.指導參加測驗人員依「選擇題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如附件) 作
答,選擇題試題以2B 鉛筆作答者,應察看參加測驗人員劃記是
否過淡,並予指正。
10.參加測驗人員繳卷時,應確實驗收其測驗試卷 (卡) 。
(五) 監場員擔任下列各項任務:
1.協助監場主任辦理各項事宜。
2.測驗開始後,應逐位核對參加測驗人員面貌是否與國民身分證或
學員證上相片相符。如有疑問時,應令其在測驗名冊欄內適當位
置,加按左大姆指印紋,以便查核,並轉告巡場人員處理。
3.查點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並收回未參加測驗試卷 (卡)
及試題。
(六) 監場人員對參加測驗人員詢問試題內容時不得解答。但字跡印刷不
清難以辨識,或確認有疑義時,應立即轉請巡場主任處理。
(七) 參加測驗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巡場主任以上人
員許可,並由巡場主任或監場員隨往監視。
(八) 監場人員於參加測驗人員繳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試場後方之門應於測驗終場前關閉。
2.卷面條碼應保持原狀。
3.測驗試卷 (卡) 及彌封應完整無缺。
4.參加測驗人員未經監場人員許可,不得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
(九) 監場人員應清點所收測驗試卷 (卡) 數目,以與所發試卷 (卡) 相
符。參加測驗試卷分類裝入參加測驗試卷封袋;未參加測驗試卷裝
入未參加測驗試卷封袋。上述兩種封袋,均在封面上註明測驗試場
、日期、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數目,送交卷務人員點收,並經點
驗後,固封並署名或蓋章。選擇題試題用試卡作答者,不分參加測
驗或未參加測驗,均裝入原封袋中。
(十) 監場人員發現參加測驗人員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試場規
定處理。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參加測驗。對扣考或扣分者,應將
違規處理表,粘貼被扣考或扣分之測驗試卷上,以憑核計成績。扣
考或扣分之處分,由監場主任填寫違規處理表,層送本所所長或授
權之人員核定。
(十一) 監場人員監場時,應注意整肅儀容,不得在測驗試場內抽煙、閱
讀書報、相互交談、戴聽耳機或擅離崗位,並不得翻閱參加測驗
人員已繳之試卷,或有其他不嚴格執行監場情事。如有違反,由
本所通知其服務機關、學校,爾後不再遴聘。
(十二) 監場人員於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測驗時,或遇有
參加測驗人員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本所調整所監
試場。如未告知而經發現者,本所將通知其服務機關、學校予以
適當懲處。
第 4 條
四、偶發事件處理規定部分
(一) 測驗工作人員發現有將試卷 (卡) 誤發交參加測驗人員作答之情形
時,應即報告巡場主任以上人員予以更正,其不及當場更正者,應
於測驗後依權責程序更正。其有影響測驗閱卷評分之虞者,測驗工
作人員應對該測驗試卷 (卡) 予以標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測
驗試卷 (卡) 更正後,應統一由測驗試區卷務人員依程序層報本所
。
(二) 參加測驗人員申請複查測驗成績,如經調卷核對筆跡或號碼,發現
有誤發測驗試卷 (卡) 者,應按試卷筆跡或號碼予以更正,重新計
算成績或總成績。其重新計算總成績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應依
規定補行及格;如發現筆跡或號碼不符係由於參加測驗人員冒名頂
替造成者,於核定及格前者不予及格,如已報請考試院核發合格證
書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撤銷其訓
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
任者,依法處理。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巡場主任以上人員按所遲 (延) 誤之時間補
足測驗時間:
1.未於規定之測驗時間響鈴,致遲 (延) 誤發交測驗試題之時間者
。
2.測驗試題或試卷 (卡) 因搬運錯誤等測驗工作疏失,遲 (延) 誤
於規定時間後發交參加測驗人員作答者。
3.測驗試場設置不當,經本所決定在測驗進行中另遷移至適當場所
繼續測驗者。
4.因所公告測驗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有所遲 (延) 誤者。
5.因其他測驗工作疏失,致遲 (延) 誤參加測驗人員作答時間者。
(四) 未依規定之測驗結束時間響鈴,致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
測驗時間之比例加分。但經確定收卷前即已交卷之參加測驗人員,
不予加分。
(五) 測驗前測驗科目之全部或部分之試題遺失,或因機要組漏裝測驗試
題致無法舉行測驗時,應更換測驗試題,擇期舉行測驗。
(六) 測驗試卷彌封為參加測驗人員或測驗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
員報告巡場主任以上人員,重新彌封,事後層報本所。測驗試卷彌
封於測驗後毀損,由本所組成專案小組鑑定測驗試卷文字筆跡,逐
一認定。
(七) 測驗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1.於測驗完畢前發現者,涉及洩題之參加測驗人員應予扣考。
2.於測驗完畢核定訓練及格前發現者,涉及洩題之參加測驗人員不
予及格。
3.於核定訓練及格後發現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其涉及洩題之
及格人員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合格
證書。
(八) 測驗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以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
由巡場主任以上人員聯繫機要組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該
測驗科目測驗開始之鈴響後四十五分鐘內未及更正,或未及告知全
部參加測驗人員更正試題者,依該試題之列分予以加分。
(九) 測驗試題內容經測驗工作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
之後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閱卷委員依誤導後之內容評閱,斟酌
給分,必要時由本所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仍
按原評閱標準評分。
(十) 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
測驗時,由本所依下列規定處理:
1.其為測驗舉行前發生者,該項測驗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本所發
布測驗延期公告。
2.其為測驗期間發生者,應通知停止測驗,並於重新命題後,再另
行擇期舉行測驗。
(十一) 測驗發生偶發事件後,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保訓會。
第 5 條
五、申請複查成績規定部分
(一)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測驗成績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成績,應敘明申請人參加訓練測驗之類科及班別,並附繳
原成績單及貼足郵資之回件信封。
(三) 本所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
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複查成績之參加測驗人員
。
(四)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1.採用問答及書面報告式測驗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總編號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試卷成績,參加
測驗人員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知復。
2.採用選擇類測驗試題者,應調出試卡核對總編號無訛,檢查作答
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或人工逐
題查對答案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
復知。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式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五)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測驗之試卷予以
複查,重新計算成績或總成績。另原計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而重計
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補行及格。原計成績與
重計後成績均達及格標準或均未達及格標準者,由本所逕行復知。
(六)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測驗
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由本所處理;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第 (五
) 項規定處理。
(七)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
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 6 條
六、試卷試卡保管部分
(一) 每節測驗完畢,試卷、試卡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
並集中保管。
(二) 閱卷期間,試卷、試卡由業務單位負責保管。
(三) 各項測驗之試卷、試卡,於測驗成績公布後,應依檔案法等相關規
定保管及銷毀。
第 7 條
七、本測驗試務規定自核定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