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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3 13: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壹、總則
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機關為辦理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特
    訂定本試務規定。


第 2 條
二、辦理試務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本試務規定,違者按情節輕
    重依相關法令處理。


     貳、試場作業
第 3 條
三、受訓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就座完畢。各階段測驗時間開始後逾五
    分鐘未入場者,不得參加測驗。測驗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
    場。


第 4 條
四、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或國民身分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桌面左前角
    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應依試卷說明自行檢查或填列基本資料,如發現不符,應即
    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受訓人員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測驗開始前十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測
    驗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第 5 條
五、各項訓練之測驗如屬開書測驗,受訓人員得攜帶指定之書籍。


第 6 條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
    考之成績不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六)使用電子計算器。
(七)繳交試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八)故意破壞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九)其他未遵守本試務規定,經監場人員勸導仍不聽從。


第 7 條
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測驗成績二十分
    至其全部分數:
(一)夾帶書籍文件。
(二)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三)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
(四)未得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五)拆開或毀損試卷彌封。
(六)掣去試卷總編號或條碼,或在試卷(卡)上書寫特定文字或符號,
      足以辨認身分且有作弊嫌疑,或自備稿紙書寫。
(七)散發測驗試題後,窺視他人作答結果、互相交談或出示答案供他人
      窺視。
(八)開書測驗攜帶指定書籍以外之書籍文件,或其他足供構成測驗舞弊
      之物品。
(九)專書閱讀心得寫作抄襲他人作品,有具體事證。


第 8 條
八、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測驗成績十分至
    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不依試卷(卡)、試題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
(五)繳交試卷(卡)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場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或試
      場後方。
(六)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測驗完畢鈴響後仍繼
      續作答不繳試卷(卡)。
(七)隨身攜帶具有通訊或攝影功能之器具,或將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
      位旁。


第 9 條
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至
    十分:
(一)攜帶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測驗結束前攜帶試題離場。
(六)測驗開始前十分鐘未依監場人員指示收妥非測驗必需用品。


第 10 條
十、受訓人員違反第六點至第九點所列情事之一者,保訓會應將違規之處
    分,以書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主管機關、服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
    受訓人員違反第六點所列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並函請其服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十一、受訓人員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但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 12 條
十二、受訓人員應在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前繳交卷(卡),其提早繳交者,
      應經監場人員點收後始得離場。
      受訓人員於測驗結束鈴聲響畢時,應靜坐於座位上不得移動,並俟
      監場人員將試卷(卡)收齊清點無誤後始得離場。


     參、監場作業
第 13 條
十三、保訓會得視測驗性質及規模,置巡場主任、監場主任或監場員等監
      場人員。各試區於測驗前得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監場人員應於預備鈴響前到場,佩帶識別證,分別執行職務;因故
      不能到場時,應先通知保訓會另覓他人代理,不得自行委託他人代
      理。


第 14 條
十四、巡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測驗前檢查責任區試場。
  (二)督導責任區試場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
  (三)調度各試場監場人員。
  (四)統計參加測驗、未參加測驗人數及記錄異常情事(如附件一)。
  (五)協助監場人員處理違規及突發事故。
  (六)負責受訓人員違規情事之現場處置。
      未置巡場主任之試場,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由監場主任執行。


第 15 條
十五、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人員遵守試務規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名冊、試卷(卡)、試題、相關電子儲存媒體及應
        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員就座
        ,並保持肅靜。同時指導受訓人員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
        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員就座,並保持肅靜。同時指導受訓
        人員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測驗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受訓人員宣讀試務相關規定。
  (五)分發試卷(卡),並提醒受訓人員依試卷說明自行檢查或填列基
        本資料。
  (六)測驗鈴聲開始後,應即散發測驗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將測驗起迄時間、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等分別寫於黑板上
        。
  (八)如遇突發事項,應即報告巡場主任處理。
  (九)指導受訓人員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
  (十)於受訓人員繳卷時,應確實驗收其試卷(卡)及試題。
  (十一)填具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二)。


第 16 條
十六、監場員職責如下:
  (一)協助監場主任辦理各項事宜。
  (二)測驗開始後,應逐位核對受訓人員之學員證或國民身分證。如有
        疑問時,應令其在測驗名冊欄內適當位置,捺印左大姆指紋,以
        便查核,並轉告巡場人員處理。
  (三)查點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並收回未參加測驗試卷(卡)
        及試題。


第 17 條
十七、監場人員對受訓人員詢問試題內容不得解答。但字跡印刷不佳難以
      辨識確認有疑義或測驗相關媒體播放品質不佳致難以辨識時,應立
      即轉請巡場主任處理。


第 18 條
十八、受訓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監場主任以上人員許可
      ,並由監場主任或監場員隨往監視。


第 19 條
十九、監場人員於受訓人員繳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試場後方之門應於測驗終場前關閉。
  (二)試卷(卡)條碼應保持原狀。
  (三)試卷(卡)應完整無缺。
  (四)提早交卷之受訓人員未經監場人員許可,不得走回座位或試場後
        方。
  (五)測驗結束前提前繳卷者,試題應隨卷附繳。


第 20 條
二十、監場人員應清點所收試卷(卡)數目,以與所發試卷(卡)相符,
      並確認測驗相關之電子儲存媒體與試題均已回收。參加測驗試卷分
      類裝入參加測驗試卷封袋;未參加測驗試卷裝入未參加測驗試卷封
      袋。上述兩種封袋,均在封面上註明測驗試場、日期、參加測驗及
      未參加測驗數目,由監場主任簽名或蓋章後送交卷務人員點收,並
      經點驗後,固封並署名或蓋章。選擇題試題用試卡作答者,不分參
      加測驗或未參加測驗,均裝入原封袋中,由監場主任簽名或蓋章後
      送交卷務人員點收,並經點驗後,固封並署名或蓋章。


第 21 條
二十一、監場人員發現受訓人員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試務規定
        處理。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參加測驗。對扣考或扣分者,監場
        主任應填寫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並經受訓人員、監場員、
        監場主任簽名後,將當場查獲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
        規證物袋,一併送巡場主任處置。於測驗完畢後,送保訓會核定
        ,以憑核計成績。


第 22 條
二十二、監場人員監場時,應注意整肅儀容,不得在測驗試場內抽煙、閱
        讀書報、相互交談、戴聽耳機、使用行動電話或呼叫器或擅離崗
        位,並不得翻閱受訓人員已繳之試卷(卡),或有其他不嚴格執
        行監場情事。如有違反不再遴聘,並由保訓會通知其服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


第 23 條
二十三、監場人員於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測驗時
        ,或遇有受訓人員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保訓會調
        整所監試場。未告知而經發現者,保訓會應通知其服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予以適當懲處。


     肆、閱卷
第 24 條
二十四、選擇題之閱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
        計分,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
        ,即作為該題成績。
        使用電子計算機評閱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總編號
          或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六)因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影印該卡,影印本
          上註明原因並簽章,報請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
          中試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保
          訓會存檔。


第 25 條
二十五、案例書面寫作題、實務寫作題及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以下簡稱寫
        作題)閱卷,得採單閱或平行兩閱制,由保訓會遴聘相關專業領
        域學者專家擔任閱卷委員負責閱卷及評分。


第 26 條
二十六、寫作題閱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書寫於試卷評分欄內,並分別簽名或
          蓋章。採平行兩閱制者,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
          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並以兩閱
          之平均分數為該科目之成績。但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
          百分之四十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
          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
          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二)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並應將各子題評閱
          分數書寫於試卷評分欄內。
    (三)閱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各題答案,應分別加具圈點,或
          用其他符號標明。閱卷時,委員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
          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
    (四)開始閱卷後,保訓會得隨時抽閱試卷。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
          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或有錯誤時,應商請原閱卷委員重
          閱,並以其重評之分數取代該題原評之分數。
    (五)評閱試卷發現有違反試務規定時,應依本試務規定予以扣分。


     伍、測驗權益維護
第 27 條
二十七、受訓人員因觀看或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得於訓練開始後一週內,填具各項訓練測
        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如附件三)向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
        學院)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文官學院得視受訓人員之障別輕重等
        情形,核定以下必要且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一)延長測驗時間:測驗時間未滿二小時者,延長測驗時間十分鐘
          ;二小時以上未滿三小時者,延長測驗時間二十分鐘;三小時
          以上者,延長測驗時間三十分鐘。
    (二)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試卷、試卡。
    (三)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四)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受訓人員因臨時事故受傷、罹病或其他功能性障礙,致觀看或閱
        讀試題、書寫試卷(卡)有困難者,亦得檢具測驗日期前一年內
        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填具各項訓練測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向文官學院申請權
        益維護措施。


第 28 條
二十八、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結訓當週統一辦理之測驗,且結訓
        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各該訓練應予停止訓練之規定者,得於事由
        發生後三日內,填具各項訓練調整測驗時間申請表(如附件四)
        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
        整測驗時間。
        前項情形,以安排參加下一梯次相當等級訓練之測驗為原則;如
        當年度無相當等級訓練者,由保訓會另行安排於一個月內辦理測
        驗為原則。但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以安排當梯次訓期內辦理為原則
        。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以受訓人員原受訓梯次之閱讀專書為範圍。


     陸、測驗作答
第 29 條
二十九、寫作題作答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作
        答時無須抄題或按題次順序作答,但應標明題號,並以直式橫書
        書寫。


第 30 條
三  十、選擇題作答應使用黑色2B鉛筆,不得使用修正液(帶);作答
        時須按試題之題次,在試卡上同題次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
        響計分。


第 31 條
三十一、選擇題試題均為四選一單選題,應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適當的答
        案於試卡上劃記,劃記時應粗黑、清晰,並將該方格劃滿(如附
        件五)。


第 32 條
三十二、選擇題試卡應保持清潔,不得在其他欄位另行劃記或任意挖補、
        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第 33 條
三十三、受訓人員未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或書寫不應有之文字、符號,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由受訓人員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柒、偶發事件處理
第 34 條
三十四、測驗時發生下列情事者,由各試區巡場主任按所遲延事實補足測
        驗時間:
    (一)未於規定之測驗時間響鈴,致遲延發交測驗試題之時間。
    (二)測驗試題或試卷(卡)遲延於規定時間後發交受訓人員作答。
    (三)測驗試場設置不當,在測驗進行中經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驗
          。
    (四)因所公告測驗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受訓人員於規定時
          間後始抵達試場參加測驗而有所遲延。
    (五)因測驗設備異常或其他測驗工作疏失時,致遲延受訓人員作答
          時間。
        試題採影片播放方式之測驗,於測驗時遇有播放異常,應立即停
        止作答,俟障礙排除後,再行作答。
        影片播放異常逾三十分鐘未能排除者,試區巡場主任應宣布該試
        區或個別試場改以相同情境之書面試題測驗。


第 35 條
三十五、未依規定之測驗結束時間響鈴,致提前收卷,應按提前之時間補
        足測驗時間,但經確定收卷前即已交卷之受訓人員,不予補足。


第 36 條
三十六、測驗前因試題、試卷(卡)遺失或漏裝致無法舉行測驗時,由保
        訓會另定期日舉行測驗。


第 37 條
三十七、測驗試卷彌封為受訓人員或試務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
        巡場主任,重新彌封,並陳報保訓會。


第 38 條
三十八、測驗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測驗舉行前試題外洩,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測
          驗,並另定期日舉行。
    (二)測驗期間試題外洩,應停止該測驗,並另定期日舉行。


第 39 條
三十九、測驗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致無法確切辨明,應即由巡
        場主任聯繫保訓會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測驗開始鈴響
        後,於規定離場時間前未及更正,或未及告知全部受訓人員更正
        試題者,依該試題之列分予以加分。


第 40 條
四  十、測驗試題內容經試務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之
        結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保訓會依誤導後之內容評閱,斟酌給
        分,必要時由保訓會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
        仍按原評閱標準評分。


第 41 條
四十一、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
        行測驗時,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測驗舉行前發生者,應另定期日舉行,並發布之。
    (二)於測驗期間發生者,應通知各試區停止測驗,並於重新選(審
          )題後,再另定期日舉行測驗。


第 42 條
四十二、試務人員發現有將試卷(卡)誤發交受訓人員作答之情形時,應
        即報告巡場主任予以更正,未能當場更正者,應於測驗後依權責
        程序更正。其有影響測驗閱卷評分之虞者,試務人員應對該試卷
        (卡)予以標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試卷(卡)更正後,應
        統一由卷務人員陳報保訓會。


     捌、申請複查成績
第 43 條
四十三、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由受訓
        人員至保訓會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或填具各項訓練測驗複查成
        績申請書(如附件六),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一次為限。


第 44 條
四十四、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
        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 45 條
四十五、保訓會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如有特殊
        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請人。


     玖、申請試題疑義
第 46 條
四十六、受訓人員對寫作題或選擇題試題如有疑義,應於測驗結束之次日
        起五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七
        ),向保訓會申請,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受訓人員申請已
        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之事項不齊備者,得不予受
        理。
        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題次。
    (二)試題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第 47 條
四十七、受訓人員所提試題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保訓會逕
        行復知受訓人員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於確認製作試題及答案作業無
          誤後,送請命題委員及講義撰寫人於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二)邀集命題委員、講義撰寫人或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
          ,由總督導擔任召集人,並依會議決議據以評閱試卷(卡)及
          復知受訓人員。


第 48 條
四十八、選擇題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讀卡。試題有瑕疵
          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讀卡。
    (二)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
          答案讀卡或一律給分。
    (三)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該題一律給分。


     拾、附則
第 49 條
四十九、寫作題試題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題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評閱標準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
          評閱標準評閱。
    (四)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
          其所占分數依各題占分比例調配至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


第 50 條
五  十、本試務規定未規範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