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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3: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闈場規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

第 1 條
依考試法規舉辦之各種考試,其闈場安全及管理,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舉辦考試時,辦理考試試務機關應指定機要組組長一人,承典 (主) 試委
員長或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闈場事務。


第 3 條
闈場門窗應加貼經機要組組長簽名或蓋章之闈場封條後,由機要組組長會
同試務機關政風人員封鎖,門窗鑰匙由機要組組長保管,並派警衛執行門
禁。
前項闈場門窗封條及其他安全管理事宜,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
監試委員得查驗之。


第 4 條
闈場應視需要,準備字典、辭典及參考圖書 (含電子書) 等。
工作人員使用完畢後,應依原圖書分類別,歸回原處。


第 5 條
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場內,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不得攜帶
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行動電話、呼叫器、電腦、高耗電電
器用品或其他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第 6 條
闈場除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試務機關首長外,其他
人員未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許可,不得出入。
各組召集人及命題或審查委員,必要時得進入闈場協助典 (主) 試委員長
或主任委員決定試題,並應遵守前條之規定。取題人員應憑取題證於闈場
指定處所領取試題。


第 7 條
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由機要組組長報請典 (主) 試委員
長或主任委員斟酌情形處理。須出入闈場時,應由試務機關政風單位派員
隨行,並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
遇有急迫情形時,機要組組長得先行處理。


第 8 條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工作人員生命、
身體健康之虞時,機要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原題,並將人
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
理規定處理之,並將處理情形報告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及監試委
員。


第 9 條
入闈期間,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  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
    。
二  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毀。
三  在工作場所或在餐廳用膳時,應衣著整齊,並不得於指定場所外吸煙
    。
四  按分配舖位住宿,並注意內務之整理。
五  各種機器及資訊設備,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使用
    。
六  廚房應經常保持整潔,剩菜殘羹須每餐清理。
七  除總務人員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司廚人員亦不得進入工
    作場所。
八  出闈時,應將食品、垃圾予以清理並置放於指定場所。


第 10 條
闈場電話應由機要組組長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機要組組長
同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且應予登錄備查。
闈場應加裝錄影及電話錄音設備,由入闈總務人員負責管理,並適時更換
錄影 (音) 帶或光碟片,更換之錄影 (音) 帶或光碟片經密封後交由試務
機關政風單位保管一年,期滿須經簽准後始得銷燬。
各種考試入闈期間應予全程錄影。


第 11 條
每日工作結束時,由總務人員清理各工作場所,廢題廢紙雜物應由機要組
組長指定專人收集裝箱密封,並於出闈後予以銷燬。
原題及餘題由機要組組長指定專人負責並加鎖保管,出闈後依規定處理。


第 12 條
伙食應在闈場內辦理,其由闈場外送入者,殘羹及餐具不得送出。
在出闈前,除取題人員領取之試題外,所有物品皆不得送出闈場。


第 13 條
工作人員於筆試最後一節或團體討論、實地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出闈。必
要時,得延後之。


第 14 條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者,由機要組組長於出闈後,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