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第 2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
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第 3 條
三、訓練對象
(一)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考)三等
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人員。
(二)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考試錄取補訓人員及重新
訓練人員。
第 4 條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 4 個月,其中專業訓練 5 天,其餘
時間為實務訓練。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業訓練開班基準(達 3 人
以上),則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二)依第 11 點規定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者,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為 2 個月。
第 5 條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如訓練人數達開班基準(達 3 人以上),由法官學院
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實務
訓練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以下簡稱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辦
理。
第 6 條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官學院學習公證人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
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
(二)實務訓練:安排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習及試辦公證
業務,前開機關應指派專責公證人輔導之。
第 7 條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業務費
)項下支應。
第 8 條
八、調訓程序
(一)分配及報到程序:
1.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人員:
(1)由司法院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填志
願辦理分配作業。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起 10 日
內,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
日期;惟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
應依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
(2)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准保留受
訓資格者,復申請補訓時,由司法院俟各機關用人需求,依其
申請順序分配訓練。各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或送達之次
日)起 10 日內,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
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
,各補訓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
2.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考試錄取補訓人員及重
新訓練人員:
(1)由司法院俟各機關用人需求,依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各員應
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或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前往指定
地點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司法
院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
依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
(2)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占原分配之用人機關職
缺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報到,重新起算訓練
期間。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 2)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
.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
第 9 條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
),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
釋略以:「……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
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
4.第 1 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考試錄取補訓人員及重新
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之一,原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有案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限屆滿後或原因消滅後 3 個
月內,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之新事由,或於分配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復有前開之新事由,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申請書同附件 3)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2.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所揭同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
試法)第 4 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得依考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4 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
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
)之前。
3.第 1 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第 10 條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申請書(申請書如附件 4),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
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於保留
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
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
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第 11 條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 年內曾受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考
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練成績及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
向司法院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第 12 條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為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
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如附件 5),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曾任聘用人員,最近 5 年
內具有下列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開方式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規自
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人員。
第 13 條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人員:
1.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
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
般保險。103 年度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
3743222 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
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
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
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目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
(二)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1.採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訓練期間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
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第 14 條
十四、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之
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
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務訓練機關
、司法院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2.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實務
訓練機關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知保訓會:事發後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
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
(如附件 7)。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如由司法院另行指定學習法院,則由該學習法院負責辦理前開
各目事項,並通知實務訓練機關。
第 15 條
十五、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第 16 條
十六、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 17 條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42 條之 1 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
定辦理,實務訓練成績得參酌專業訓練成績評定(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表如附件 8)。
(二)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學習,專業訓練機關應實施
評量,並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循行政層
級函報司法院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
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
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
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
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
經由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
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第 19 條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法官學院通知實務
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院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8.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9.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者。
10.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學習及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
關、實務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
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如由司法院另行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訓練期間則由該學習法院負
責即時採證、即時記錄並通知各該實務訓練機關辦理層轉廢止受
訓資格事宜。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第 20 條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報請司法院函轉保
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
,應予停止訓練。前揭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第 21 條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且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不得於對攸關人民權利
義務且對外直接發生效力之文件中具名。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