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壹、為期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社
會行政及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社政及社
工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第 2 條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社會行政及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
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
程及人數,由衛生福利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
酌是否開班調訓。
第 3 條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衛生福利
部辦理。
第 4 條
肆、研習地點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南埔里南坪
路 528 號。
第 5 條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課務活動 │相見歡、班務及環境介紹 │1 │1 │
├─────┼────────────────┼──┼──┤
│法令與實務│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 │2 │26 │
│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令及實│2 │ │
│ │務 │ │ │
│ ├────────────────┼──┤ │
│ │老人福利法令與實務 │2 │ │
│ ├────────────────┼──┤ │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與實務 │2 │ │
│ ├────────────────┼──┤ │
│ │家庭支持法令與實務 │2 │ │
│ │(1) 兒少高風險家庭法令與實務 │ │ │
│ │(2) 居家托育服務法令與實務 │ │ │
│ ├────────────────┼──┤ │
│ │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實務 │2 │ │
│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服務實務 │2 │ │
│ ├────────────────┼──┤ │
│ │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法令│2 │ │
│ │與實務 │ │ │
│ ├────────────────┼──┤ │
│ │社會工作及志願服務制度與實務 │2 │ │
│ ├────────────────┼──┤ │
│ │社區發展新趨勢 │2 │ │
│ ├────────────────┼──┤ │
│ │社區發展政策與展望 │1 │ │
│ ├────────────────┼──┤ │
│ │公益勸募條例及案件審核實務解析 │2 │ │
│ ├────────────────┼──┤ │
│ │社會救助業務現況及社會救助法重點│2 │ │
│ │說明 │ │ │
│ ├────────────────┼──┤ │
│ │災民收容與民生救濟物資整備作業概│1 │ │
│ │論 │ │ │
├─────┼────────────────┼──┼──┤
│專題活動 │「地方政府」觀點之實務及案例分析│3 │6 │
│ ├────────────────┼──┤ │
│ │社政機關之團體動力與領導力 │3 │ │
│ │(Leadership) │ │ │
├─────┴────────────────┼──┼──┤
│學習成果分組報告 │2 │2 │
├──────────────────────┼──┼──┤
│綜合座談 │1 │1 │
├──────────────────────┼──┴──┤
│合 計│36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第 6 條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訂於 104 年 7 月 27 日至 31 日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
三、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
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寄送保訓會,
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第 7 條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於訓練業務費項下支
應。
第 8 條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第 9 條
玖、本計畫由衛生福利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