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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5 23: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 104  年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4  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訂定本規定。


第 2 條
二、本項教育訓練之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第 3 條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30%。
(二)體技成績(不含消防體適能測驗)占總成績 5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評分分成 3  階段(第 1  階段:105 年
      1 月至 5  月、第 2  階段:105 年 6  月至 9  月、第 3  階段
      :105 年 10 月至 106  年 1  月),每階段評核 1  次。


第 4 條
四、學科、體技(測驗科目詳如 104  年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成績考查
    方式:
(一)平時成績:由教師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以評分
      ,占該科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視授課進度舉行,占該科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視授課情形於階段訓練結束前舉行,占該科成績
      40% 。
(四)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 1  次(違反本規定第 11 點及
      有 12 點、第 14 點者除外),惟補考後該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 6
      0 分仍以 60 分計。
(五)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之補考時間分訂如下:
      1.消防體適能測驗(3,000 公尺跑走及引體向上):各階段成績不
        及格均可補考 1  次,並依學生隊部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
        布時間受測者,該階段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2.其餘各測驗科目:依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
        )教務科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項測驗科
        目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第 5 條
五、操行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消
    防體適能訓練成績考核及體技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
    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第 6 條
六、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分 3  階段進行測驗,任 1  階段之測驗成績
    經補考後,仍未達該階段驗收標準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7 條
七、學科科目經補考後,累積達 2  科以上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
    署函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8 條
八、體技科目經補考後,任 1  科目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
    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9 條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訓練中心教務科後不得更改,但屬任
    課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訓練中心教務科處理。


第 10 條
十、考試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請假,經報請核准後以請假單一聯送訓練中心辦理補考事宜。


第 11 條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2 條
十二、任 1  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
      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13 條
十三、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