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
,特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6 點,訂
定本規定。
第 2 條
二、實施科目:
(一)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
(二)繩結基礎訓練與車輛器材操作、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級救護技術
員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練、
化學災害實務訓練、水上救生訓練、急流救生基礎訓練、救助訓練
等 9 項科目。
第 3 條
三、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4 條
四、每階段體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階段
成績 40%。
(四)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第 5 條
五、消防體適能訓練(含測驗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及引體向上〔屈臂懸
垂〕2 項,各占 50%),每階段(第 1 階段:105 年 5 月、第 2
階段:105 年 9 月、第 3 階段:105 年 12 月)期末驗收標準如
下:
(一)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45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45 秒以內及格。
3.第 3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4.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
00 分;每增加 5 秒,測驗成績減 1 分,未滿 5 秒,按比
例核算,最低 0 分。
(二)引體向上(女性得選擇屈臂懸垂測驗):
1.第 1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3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2 次或
屈臂懸垂 20 秒及格。
2.第 2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4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3 次或
屈臂懸垂 30 秒及格。
3.第 3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6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4 次或
屈臂懸垂 40 秒及格。
4.成績計算:如附表。
5.測驗方式:著輕便服裝、雙手平行握於橫桿,引體向上下巴超過
橫桿算 1 次,計算 180 秒所得次數,測驗期間身體任一處著
地(或有其他違反上述動作行為)即為測驗終止。(屈臂懸垂測
驗,受測人使用輔助桌椅,雙手反手平行握於橫桿且下巴全部超
過橫桿,俟輔助桌椅移開即開始計時,計算受測人維持上述動作
之秒數。)
第 6 條
六、其餘體技能課程按各授課教師官評核方式評分。
第 7 條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第 8 條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