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第 2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訓練類別:採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實施。
(二)訓練重點:行政執行官之訓練方針,在深入研習一般法律理論及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實務等課程,以充實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養
成高尚之品德。
第 3 條
三、訓練對象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以
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預估錄取 3 人)。
第 4 條
四、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1 年,專業訓練期間為 2 至 4 個月,
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第 5 條
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受訓人員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署)
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指定之分署研習法律理論及實務技巧等專業訓
練課程,課程細目另依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辦理。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至行政執行署指定之分署進行實務訓練。
第 6 條
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之
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
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行政執行署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特殊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
(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寫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即時通報: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通報行政執行署及保訓會。
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3),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
第 7 條
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指定之分署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行政執行署指定之分署負責辦理。
第 8 條
八、調訓程序
(一)分配及報到程序:
1.受訓人員於收到調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
其他重大事由,經行政執行署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
日期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訓練機關報到。
2.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 15 日;但分娩、流產、重病
或其他重大事由,最長不得逾 30 日。
3.補訓人員應依行政執行署指定日期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訓練機關
報到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分配報到後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
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
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4),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
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
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
於實務訓練機關。
第 9 條
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逾期
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
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
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
,為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
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
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號郵
寄保訓會辦理。
第 10 條
十、申請補訓
(一)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
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
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
業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
件 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
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
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
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
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行政執行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及該規則附表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行政執行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
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報請行
政執行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
第 16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羈押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第 13 條
十三、訓練經費
本訓練經費由行政執行署編列之相關預算項下列支。
第 14 條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行政執行署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
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支給。
2.保險:
(1)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
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任職務
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
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採計公教人員
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
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或
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計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第 15 條
十五、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該期間之生活管理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二)實務訓練:應依各實務訓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 16 條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
1.受訓人員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
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五分之一。
2.前目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
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
公受傷,經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核准者。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時數,由實務訓練機關送行政
執行署併入訓練期間請假紀錄。
第 17 條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專業訓練成績」及「實務訓練成績
」二項,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專業訓練及實務
訓練成績各占訓練總成績之 50% 。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
1.專業訓練成績:
(1)本質特性:15%。
A.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5%。
B.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見解及溝通等。占 5%。
C.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 5%。
(2)學業成績:85%。
A.學科測驗:占 42.5% 。
B.研習心得報告:占 8.5%。
C.論文:占 8.5%。
D.書類擬作:占 25.5% 。
(3)專業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7)
。
2.實務訓練成績:
(1)本質特性:40%。
A.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15% 。
B.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 15% 。
C.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 10% 。
(2)服務成績:40%。
A.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25%。
B.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 15% 。
(3)論述能力:占 20% 。
3.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
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如下:
(1)嘉獎一次加 0.5 分,記功一次加 1.5 分,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申誡一次扣 0.5 分,記過一次扣 1.5 分,記大過一次扣
4.5 分。
(二)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訓練期間舉行學科測驗,各科目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
及格。
2.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 3 科者,不及格之科目均得補考 1
次,補考後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3.受訓人員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不可
歸責於受訓人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
,申請改期測驗者,不在此限。申請改期測驗以 1 次為限,
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科目未達 3 科者,不及格之科目均
得補考 1 次,補考後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4.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三)專業訓練成績複查
1.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 8),應於接
到成績單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向行政執行署提出,逾期
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行政執行署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
後,應於 15 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
予延長 10 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2.專業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
標準者,由行政執行署補行及格。
(四)專業訓練學科測驗成績不及格之重新訓練
1.受訓人員學科測驗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1)不及格科目達 3 科。
(2)不及格未達 3 科,無故不參加補考,或經補考不及格科目
仍達 2 科。
2.受訓人員有前目情形時,於 1 個月內向行政執行署申請重新
訓練;重新訓練以 1 次為限,並應自費由行政執行署安排參
加次年度全部階段訓練。
(五)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1 份(同
附件 2)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
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9)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
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
送人事單位陳報訓練機關首長評定,並填寫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10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
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及第 44 條規定辦理。
第 19 條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行政執行署陳報法務部核轉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未依規
定申請延期報到及經申請未准而逾期未報到或於訓練期間中途
離訓。
2.受訓人員依第 18 點第 4 款第 2 目規定申請重新訓練經同
意後,逾期未參加重新訓練。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五分之一。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 20 小時,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
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
重,有具體事證。
7.受訓人員專業訓練經重新訓練後,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達 3
科。
8.受訓人員專業訓練經重新訓練後,學科測驗不及格未達 3 科
,無故不參加補考,或經補考不及格科目仍達 2 科。
9.專業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10.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11.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1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該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
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3.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4.訓練期間對授課講座、輔導員、訓練機關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
強暴威脅,有具體事證。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
16.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表現異常情事時,訓練機關應即時
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行政執行署陳報法務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1.依本訓練計畫第 18 點第 4 款第 1 目規定專業研習學科測
驗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同款第 2 目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
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本訓練計畫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
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第 20 條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行政執行署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訓練
總成績清冊(如附件 11 ),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行政執行署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
填列及校核訓練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第 21 條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且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不得於對攸關人民權利
義務且對外直接發生效力之文件中具名。
(二)除符合本訓練計畫第 14 點第 2 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
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除符合本訓練計畫第 14 點第 2 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
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
退休年資。
(四)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六)本訓練計畫由行政執行署擬訂並報請法務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