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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3 22: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
    以 100  分計算,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
    下: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第 3 條
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 80 分,依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減 4.5  分。
      5.記過一次減 1.5  分。
      6.申誡一次減 0.5  分。
      實習期間之獎懲,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
(二)請假紀錄
      依據「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
      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2  點及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附
      表 1)辦理。
(三)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同附表 1)之標準予以加、減分。


第 4 條
四、學員操行考查,依操行考核表(附表 2)填報,分為平時考核(60%
    )及綜合考核(40%),平時考核依學員該教育訓練階段獎懲、加減
    分情形及差假紀錄進行考核,綜合考核由隊職人員會同導師,依學生
    觀念、品德、知識、能力四項進行考核。相關考核成績,於階段成績
    結算前登載完成,並經學員簽名確認後由承辦人員逐級陳核。


第 5 條
五、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第 6 條
六、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由承辦人員逐級簽送中央警察大學(以下
      簡稱警大)訓練單位主管評定,訓練單位主管如對考評結果有意見
      時,應召開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評定。訓育委員會如對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召開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
      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審議,審議
      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訓育委員會如對學員
      之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退還前述獎懲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獎懲委員會及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5日送達學
      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獎懲委員會及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學員應
      予必要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或進行實習;教育訓練
      結束時,得暫以 60 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成績
      分配實務訓練。


第 7 條
七、學員若有懲處或操行重大違紀事件,得隨時召集教育訓練單位人員開
    會評定。
    前項人員應由隊職人員予以告誡、輔導,隨時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
    家屬蒞校懇談。前述告誡、輔導、個別談話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
    確認。


第 8 條
八、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大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9 條
九、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