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
以 100 分計算,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
下: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第 3 條
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 80 分,依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減 4.5 分。
5.記過一次減 1.5 分。
6.申誡一次減 0.5 分。
實習期間之獎懲,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
(二)請假紀錄
依據「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
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2 點及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附
表 1)辦理。
(三)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同附表 1)之標準予以加、減分。
第 4 條
四、學員操行考查,依操行考核表(附表 2)填報,分為平時考核(60%
)及綜合考核(40%),平時考核依學員該教育訓練階段獎懲、加減
分情形及差假紀錄進行考核,綜合考核由隊職人員會同導師,依學生
觀念、品德、知識、能力四項進行考核。相關考核成績,於階段成績
結算前登載完成,並經學員簽名確認後由承辦人員逐級陳核。
第 5 條
五、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第 6 條
六、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由承辦人員逐級簽送中央警察大學(以下
簡稱警大)訓練單位主管評定,訓練單位主管如對考評結果有意見
時,應召開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評定。訓育委員會如對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召開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
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審議,審議
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訓育委員會如對學員
之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退還前述獎懲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獎懲委員會及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5日送達學
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獎懲委員會及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學員應
予必要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或進行實習;教育訓練
結束時,得暫以 60 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成績
分配實務訓練。
第 7 條
七、學員若有懲處或操行重大違紀事件,得隨時召集教育訓練單位人員開
會評定。
前項人員應由隊職人員予以告誡、輔導,隨時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
家屬蒞校懇談。前述告誡、輔導、個別談話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
確認。
第 8 條
八、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大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9 條
九、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