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
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
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第 2 條
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受訓人員(
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考核採階段制,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如下:
(一)第 1 階段:體能訓練、柔道、射擊、綜合逮捕術、游泳等 5 科
目。
(二)第 2 階段:體能訓練、柔道、射擊、綜合逮捕術、組合警力訓練
、機動保安隊形操練等 6 科目。
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得因實際訓練需要,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彈性調整。
第 3 條
三、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第 4 條
四、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
及期末考試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考核學員學習態度、隨堂測驗、出席情形及
其他上課綜合表現,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內容
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結束前,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
內容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40% 。
(四)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警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為警技不及格,由警專報請內
政部(警政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六)警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每週時數,為階段
警技成績。
第 5 條
五、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標準如
下:
(一)體能訓練:
1.第 1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a.6 公尺 90 秒折返跑:男性達 30 次以上及格;女性達 27
次以上及格。
b.握力:男性左右手平均達 35 公斤以上及格;女性左右手平
均達 30 公斤以上及格。
c.成績計算:6 公尺 90 秒折返跑 50% 、握力 50% 併計。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 15 分鐘以
內及格;女性 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a.6 公尺 90 秒折返跑:男性達 32 次以上及格;女性達 29
次以上及格。
b.握力:男性左右手平均達 35 公斤以上及格;女生左右手平
均達 30 公斤以上及格。
c.成績計算:6 公尺 90 秒折返跑 50% 、握力 50% 併計。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 14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女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評定標準:如警技成績考核體能訓練科目測驗成績換算一覽
表(附表 1、2、3)。
(二)游泳(第 1 階段實施):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不間斷續游完成 25 公尺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不間斷續游完成 50 公尺為及格。
3.成績評定標準:已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以游泳動作之熟練
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 60 至 70 分;動作正確且有
速度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有速度且姿勢優美者 81 至
100 分);未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每減 1 公尺,考試成
績減 5 分計算。
(三)射擊:
1.第 1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a.槍枝分解(結合)及空槍操作:依規定正確操作槍枝為及格
。
b.槍枝故障排除:依規定於時間內正確完成槍枝故障排除為及
格。
c.成績計算:按槍枝分解(結合)30%、空槍操作 30% 、槍
枝故障排除 40% 比例併計。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基礎射擊,使用國際環形靶,實施立姿雙
手基礎射擊,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限時 4 分
鐘,成績 60 分為及格。
2.第 2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a.近迫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 30 秒
近迫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
格。
b.五環靶射擊:使用五環靶,實施立姿雙手不限時間射擊,距
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c.成績計算:按近迫射擊 50% 、五環靶射擊 50% 比例併計
。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
a.近迫快速拔槍指向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雙手限
時 30 秒近迫快速拔槍指向射擊(含拔槍、拉滑套、射擊姿
勢變換及卸換彈匣),距離 10 公尺,子彈數 10 顆(立姿
5 顆、跪姿 5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b.近迫快速拔槍移動式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雙手
立姿限時 30 秒近迫快速拔槍移動式射擊(含拔槍、拉滑套
及「右、前、左、後」移動式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c.五環靶射擊:使用五環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 30 秒(含拔
槍、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五環靶射擊,距離 15 公
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d.成績計算:按近迫快速拔槍指向射擊 30% 、近迫快速拔槍
移動式射擊 40% 、五環靶射擊 30% 比例併計。
3.成績評定標準:
(1)槍枝分解(結合)、槍枝故障排除及空槍操作:已達期中考試
及格標準者,按槍枝操作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
確且順暢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確且熟練者 71 至 80 分;
動作精熟、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精神佳者 82 至 100
分;未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動作錯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
以下;動作生疏且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或有
瑕疵者 51 至 60 分。
(2)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a.每張靶紙限射 10 顆,以彈著點之分數計算,彈著點超過
10 顆時,其超過數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b.射擊彈著點壓線時,以高分計算,惟裂痕之延伸者則不以高
分計算。
c.五環靶每靶心採計 2 顆,彈著點超過 2 顆時,其超過數
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d.超過規定射擊時間射擊者,其超過時間內射擊之彈數,由靶
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4.證照核發:經依「內政部警政署 PPQM2 型手槍教育訓練及檢測
計畫」檢測合格者,核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PPQM2 警槍執照
」。
(四)柔道:
1.第 1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前迴轉倒法):以前迴轉倒法躍過 1 人
(曲膝、曲肘、伏臥或以其它障礙物),左右各 2 次,並順
勢起立者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摔倒法):自選摔倒法動作(限大動作)
,於 30 秒以內男性達 4 次以上、女性達 3 次以上及格。
2.第 2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
30 秒以內男性達 6 次以上、女性達 4 次以上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
30 秒以內男性達 8 次以上、女性達 5 次以上及格。
3.成績評定標準:
(1)已達各階段期中、期末考試及格標準者,以摔(倒)法動作之
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
確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
者 81 至 100 分)。
(2)未達各階段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以摔(倒)法動作之正確
性及肢體反應評定成績(觀念錯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
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
4.晉級比賽:
(1)依據:依中華民國柔道總會段級審查辦法辦理。
(2)時間:第 2 階段期末考後實施。
(3)晉級比賽規定:晉級比賽依性別、體重及柔道級數不同,分組
進行比賽,每場次比賽時間 2 分鐘。比賽時間結束,無法分
出勝負,由裁判依比賽情形判定,比賽選手不得提出異議。持
有一級以上柔道證書者,不予評列,其餘人員統一以四級評列
參加比賽。累積勝二場,晉一級(柔道三級);累積勝三場,
晉二級(柔道二級)。比賽採單淘汰制,未能連續獲勝者,即
不得再繼續參加比賽。另依晉級結果評定等級暨核發證書。
(五)綜合逮捕術:
1.第 1 階段:綜合逮捕術(擒拿、警棍)
(1)期中考試內容:擒拿基本 6 式及應用。
(2)期末考試內容:警棍 10 式及拘捕法應用。
2.第 2 階段:綜合逮捕術
(1)期中考試內容:綜合逮捕術基本接手法及攻防應用。
(2)期末考試內容:逮捕法情境應用(含攻防逮捕法、上銬、搜身
)。
3.成績評定標準: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
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確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
學習態度積極者 81 至 100 分。
(六)組合警力訓練(第 2 階段實施):
1.期中考試內容:單警執勤技巧(快速拔槍、左(右)手射擊、變
換姿勢射擊、快速換彈匣)。
2.期末考試內容:組合訓練(快速拔槍、運動與連續、地形(地物
)利用、超越障礙、情境模擬及執勤安全整體操作)。
3.成績評定標準: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
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確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
學習態度積極者 81 至 100 分。
(七)機動保安隊形操練(第 2 階段實施):
1.期中考試內容:機動保安隊形操練(小隊隊形)。
2.期末考試內容:機動保安隊形操練(分隊隊形、情境模擬及執勤
安全整體操作)。
3.成績評定標準: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
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確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
學習態度積極者 81 至 100 分。
第 6 條
六、補考及改期測驗相關事項:
(一)期中或期末考試成績不及格者,經原授課老師同意,得補考一次,
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補考公平,經簽奉校長核定
,不在此限。補考成績按各該考試及格標準核算,最高分以 60 分
計。
(二)期中或期末考試進行中,因傷、病無法完成考試者,得於考試結束
後一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經原授課老師同意
,得改期測驗一次,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測驗公
平,經簽奉校長核定,不在此限。前款因考試成績不及格補考者,
不適用。
(三)學員因傷、病,於期中、期末考試或改期測驗前未痊癒,經醫院診
斷,仍不宜受測,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學員向授課老師提出書
面申請,經簽奉校長核定,得以書面報告取代原期中或期末考試,
每階段以一次為限,書面成績最高分以 60 分計。
1.期中考試:期中考試前,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2.期末考試:期末考試前,期中考試及格且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末
考試及格標準。
(四)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原授課老師同意,期中考試得延後至
下一堂課考試,期末考試得延後至每階段學科期末考試結束前完成
考試。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請專案延期
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七、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本規定。
第 8 條
八、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