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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20: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1,200 公尺跑走、1,500 公尺
    長泳、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


第 3 條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
    。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採計科目
    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 70% 。
(二)50  公尺游泳:各階段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1,200 公尺跑走:各階段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2)。
(四)1,500 公尺長泳:本項測驗採門檻制,學員須於 70 分鐘內游完全
      程為及格,並應於教育訓練結訓前完成測驗,測驗次數不限。未能
      達成門檻者,為警訓成績不及格。


第 4 條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第 5 條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 1  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 2  階段:整齊、報數。


第 6 條
六、50  公尺游泳測驗之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
    計分。


第 7 條
七、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第 8 條
八、辦理 50 公尺游泳或 1,200  公尺跑走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
    期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
    辦理,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第 9 條
九、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含 1,500  公尺長泳),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
    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核計該科目成
    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補考者,警訓成績最高以 60 分
    計算。


第 10 條
十、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 50 公尺游
    泳測驗,警訓成績配分百分比例改為儀態訓練占 70% ,1,200 公尺
    跑走占 30% 。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十一、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陳海洋委員會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第 12 條
十二、本規定由海洋委員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