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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20: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原住民族政策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壹、計畫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下稱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5  點第 2  款第 4  目。


第 2 條
貳、計畫目標
    為增進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對國家當前原住民族重大政策
    、法令及未來發展趨勢之瞭解,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以有
    效推動原住民族行政事務,特訂定本計畫。


第 3 條
參、訓練對象
一、110 年本考試正額錄取,經分配報到接受實務訓練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補訓人員,於 110  年分配且未曾參加本訓練者。


第 4 條
肆、實施班期與方式
一、111 年 4  月 18 日至 22 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計 5  日,訓練人
    數預計調訓 68 人(實際以報到結果為準)。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依受訓人員實需登記)。


第 5 條
伍、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委託原住民族委員會(
    下稱原民會)辦理。


第 6 條
陸、訓練地點
    國家文官學院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電話:(02)2653-1500
    網址:https://www.nacs.gov.tw/


第 7 條
柒、課程與時數規劃
    課程配當與時數詳如附件 1。


第 8 條
捌、實施分工
一、原民會:
(一)訓練計畫:規劃訓練時間、受訓對象、課程配當等事宜。
(二)招生作業:函文通知各機關訓練事宜。
(三)調訓作業:確認報名錄取人員,協助通知受訓事宜。
(四)報名作業:由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依承辦單位提供報
      名表格式(如附件 2),登錄各欄位資料,並以受訓人員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為檔名分別建檔後,送原民會續處。
(五)訓練實施:課程執行、講師聘請、教材印製、受訓人員生活管理等
      工作。
(六)訓練時數:依受訓人員個別實際參訓時數,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
      習網站。
(七)結案:成果報告及經費核銷。
二、國家文官學院:
(一)訓練場地協助提供教室、講座休息室及住宿、受訓人員宿舍、休憩
      場所及膳食。
(二)協助原民會處理訓練期間其他庶務性事務(含教室內教學設備及宿
      舍設備正常運作)。


第 9 條
玖、實施經費
    所需經費由原民會 111  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 10 條
拾、成效評估
    訓練結束後,由原民會辦理意見調查(如附件 3),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問卷及統計分析結果逕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
    應。


第 11 條
拾壹、督導考核
一、於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二、參加本訓練之受訓人員,須遵守下列紀律規範,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
    形(含請假、曠課及違紀等事項),由原民會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一)受訓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法規規定。
(二)受訓人員應遵守原民會及訓練地點之規定。
(三)受訓人員應服從原民會及訓練地點各項業務輔導員之指導。
三、訓練認證時數依受訓人員實際參訓時數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站。


第 12 條
拾貳、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第 13 條
拾參、本計畫由原民會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
      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