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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22: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壹、為期 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及都市計畫技術等類科(
    以下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專業法
    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第 2 條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
    現缺人員。


第 3 條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桃園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等工程機關)辦理。


第 4 條
肆、訓練地點
    111 年 6  月 7  日、10  日、16  日辦理:桃園市政府 13 樓公務
    人力培訓中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3 樓。(本訓練
    以實體辦理為原則,並視疫情發展,適時調整為線上遠距教學)


第 5 條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第 6 條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預定於 111  年 6  月 7  日、10  日、16  日間(合計 18
    小時)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如為整天課程中午提供便當。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辦理訓練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第 7 條
柒、防疫措施
    為配合防疫期間,本訓練將落實以下防疫措施:
一、每日進入教室均需量測額溫並以酒精消毒手部。
二、有發燒情形或上呼吸道不適症狀之受訓人員,建議在家休養。
三、上課期間講座及全體受訓人員需全程配戴口罩,教室內禁止飲食。
四、訓練中心座位採梅花座並以固定座位方式進行課程,保持社交距離且
    利於掌握人員接觸情形。


第 8 條
捌、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桃園市政府所屬
    機關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9 條
玖、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第 10 條
拾、本計畫由桃園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