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以客
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研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研習
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品德操守:占在本署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
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
入品德操守成績考核表,其基本分數為七十五分: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
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
表: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三)三等監獄官考試錄取人員免除教育訓練之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
核項目如下:
1.學科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
、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四十。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等。
三、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本署研習
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
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九點加計扣分後,提受訓學員輔導委員會審議並
列冊層報本署署長核定。
四、學員品德操守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或未滿六十九分者,應將學員具體
事實相關資料,提受訓學員輔導委員會決議陳報署長核定。
五、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七日內將實習成績綜合考
核表密送本署彙計訓練成績。
六、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照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七、本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研
商之。
八、本署於各班期訓練結束後七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以訓練總成績名冊
列冊,連同訓練成績清冊一併函報法務部。受訓學員各項考核資料,
必要時得隨同訓練成績,函送各服務機關首長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資
料。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