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選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法規案件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各單位間法規疑義爭議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由部長指
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 (
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所
需其他工作人員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
主席。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或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第 7 條
主任委員視議案之需要,得指定委員數人審查議案,並得指定一人為召集
委員。
第 8 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9 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辦理。
第 10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
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