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
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2 條
實地考試指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藉以評量應考人專業知識、實務經驗、
專業技能。
第 3 條
實地考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
主) 試委員會推定典 (主) 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
人為召集人。
實地考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 (主) 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
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人
員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第 4 條
實地考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 專業知識二十分。
二 實務經驗三十分。
三 專業技能五十分。
前項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類科、等級變更之。
實地考試評分表如附表。
附表
實地考試評分表 應考科目:
考試名稱: 應考人編號:
等別類科 (組) : 考試日期: 年 月 日
┌─────────────────┬────┬────┐
│項目 │配 分│評 分│
├─────────────────┼────┼────┤
│專業知識 │二十分 │ │
├─────────────────┼────┼────┤
│實務經驗 │三十分 │ │
├─────────────────┼────┼────┤
│專業技能 │五十分 │ │
├─────────────────┼────┼────┤
│合計 │一百分 │ │
├─────────────────┴────┴────┤
│評語 │
├───────────────────────────┤
│備註:一 每一應考人之實地考試成績,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
│ 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成績。 │
│ 二 「實務經驗」項目之評分,應避免以應考人之服務│
│ 年資作為評分標準;並注意與「專業知識」、「專│
│ 業技能」項目之區別。 │
└───────────────────────────┘
實地考試委員 簽章
第 5 條
舉行實地考試前,應召開實地考試預備會議,研商實地考試範圍、評分標
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
第 6 條
實地考試之試題,應於實地考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第 7 條
實地考試委員應按實地考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
每一應考人之實地考試成績,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
得成績。
第 8 條
實地考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但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實地考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
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應
行迴避。
第 10 條
典 (主) 試委員與實地考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實地考試評分情形
,應嚴守秘密。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