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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案例書面寫作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
    訓練案例書面寫作需要,特訂定本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第 2 條
二、案例書面寫作(以下簡稱書面寫作)命題範圍,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
    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課程配當表
    第二單元課程為限,薦任法官、檢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
    課程配當表第二、三單元課程為限,國家文官培訓所洽請課程撰寫人
    或授課講座命題後,選出四個題目,於撰寫時間開始時當場公布,由
    學員自行擇定三題作答。


第 3 條
三、書面寫作撰寫時間為三小時,定於結訓前一日下午舉行。


第 4 條
四、書面寫作撰寫字數不限,但撰寫時間開始後二小時內,不得提早交卷
    。


第 5 條
五、書面寫作時有違規情事,依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升任官等(資位)訓
    練測驗試務規定處理。


第 6 條
六、書面寫作試卷經收繳後,由試務工作人員將總編號欄予以彌封,再由
    國家文官培訓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本客觀公正原則評定成績。


第 7 條
七、書面寫作成績總分為一百分,其配分比例,包括探討與分析占百分之
    四十、知能運用與見解能力占百分之四十、結構與修辭占百分之二十
    (詳如下表)。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