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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20: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 85 年 01 月 10 日

第 1 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第 2 條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  法規司。
二  銓審司。
三  特審司。
四  退撫司。
五  人事管理司。
六  總務司。
七  秘書室。


第 3 條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  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  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
    比例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  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七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八  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4 條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  關於公務員褒獎、激勵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
六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 5 條
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
    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  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
    敘級、敘俸及敘資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  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
    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 6 條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四  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五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 7 條
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三  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四  關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
六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行政院所屬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先會商銓敘部。


第 8 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部令發布事項。
二  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三  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  關於事務管理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五  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  關於文稿之撰擬、複核、彙呈事項。
三  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  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  關於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六  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七  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  不屬於各司、會、室主管事項之分辦。
九  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 10 條
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11 條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
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
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
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
人至五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
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九至九十九人,職務列
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
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二十九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佔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12 條
銓敘部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資訊管理及運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銓敘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
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銓敘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5 條
銓敘部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6 條
銓敘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7 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
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8 條
銓敘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考試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由部長聘請專家
學者或指定有關人員為委員;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9 條
銓敘部為增進人事業務之聯繫,研商有關問題,得召集人事機關 (構) 定
期舉行業務會報。


第 20 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 2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