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兩等:
一、三等考試。
二、四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得因需要分地舉行。
第 4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等│類│ │
│別│別│ 應 考 資 格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三│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等│行│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考│政│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試│警│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法│
│ │察│ 律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人│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員│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外│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事│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警│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法│
│ │察│ 律、外文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人│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員│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刑│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事│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警│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法│
│ │察│ 律、物理、化學、心理等系科畢業得有│
│ │人│ 證書者。 │
│ │員│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 │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公│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共│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安│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全│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法│
│ │人│ 律、政治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員│三、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犯│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罪│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防│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法│
│ │治│ 律、社會、心理、教育等系科畢業得有│
│ │人│ 證書者。 │
│ │員│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 │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消│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防│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警│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消│
│ │察│ 防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人│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員│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交│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通│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警│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交│
│ │察│ 通、交通管理、運輸管理、機械工程、│
│ │人│ 電信工程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員│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交│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通│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組│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交│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通│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警│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交│
│ │察│ 通、交通管理、運輸管理、機械工程、│
│ │人│ 電信工程、電子、電訊、電機等系科畢│
│ │員│ 業得有證書者。 │
│ │電│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信│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組│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警│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察│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資│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資│
│ │訊│ 訊管理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管│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理│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人│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員│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刑│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事│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鑑│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鑑│
│ │識│ 識科學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人│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員│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國│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境│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警│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國│
│ │察│ 境警察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人│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員│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水│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上│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警│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水│
│ │察│ 上警察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人│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員│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
│ │ │ 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
│ │警│ 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
│ │察│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法│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
│ │制│ 治、行政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人│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
│ │員│ 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
│ │ │ 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式及格者│
│ │ │ 。 │
├─┼─┼───────────────────┤
│ │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考資│
│ │ │ 格之一者。 │
│四│行│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
│等│政│ 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
│考│警│ 書者。 │
│試│察│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員特│
│ │人│ 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
│ │員│ 合格者。 │
│ │ │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
│ │ │ 及格者。 │
│ ├─┼───────────────────┤
│ │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考資│
│ │ │ 格之一者。 │
│ │外│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
│ │事│ 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
│ │警│ 書者。 │
│ │察│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員特│
│ │人│ 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
│ │員│ 合格者。 │
│ │ │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
│ │ │ 及格者。 │
│ ├─┼───────────────────┤
│ │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考資│
│ │ │ 格之一者。 │
│ │刑│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
│ │事│ 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
│ │警│ 書者。 │
│ │察│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員特│
│ │人│ 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
│ │員│ 合格者。 │
│ │ │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
│ │ │ 及格者。 │
│ ├─┼───────────────────┤
│ │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考資│
│ │ │ 格之一者。 │
│ │ │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
│ │消│ 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
│ │防│ 書者。 │
│ │警│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 │察│ 現任消防警察工作,並曾受消防警察專│
│ │人│ 業訓練者。 │
│ │員│四、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員特│
│ │ │ 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
│ │ │ 合格者。 │
│ │ │五、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
│ │ │ 及格者。 │
│ ├─┼───────────────────┤
│ │交│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考資│
│ │通│ 格之一者。 │
│ │警│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
│ │察│ 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
│ │人│ 書者。 │
│ │員│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員特│
│ │交│ 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
│ │通│ 合格者。 │
│ │組│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
│ │ │ 及格者。 │
├─┴─┴───────────────────┤
│附註: │
│ 一、本考試應考年齡規定如下:三等考試,其│
│ 應考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三十八歲以下│
│ 。四等考試,其應考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
│ ,三十五歲以下。 │
│ 二、曾服務警察機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違│
│ 反上項規定事後發覺者,不予錄取,如已│
│ 錄取,不予任用。 │
└───────────────────────┘
附表二: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
│等│類│ 應 試 科 目 │
│ │ ├────────┬──────────┤
│別│別│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 │ │ │三、警察學 │
│三│ │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等│行│ │ 察法、行政執行法│
│考│政│一、中華民國憲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試│警│ │ 、警械使用條例)│
│ │察│二、國文(論文及│五、外事警察學(包括│
│ │人│ 公文) │ 保安、交通) │
│ │員│ │六、警察勤務及戶口查│
│ │ │ │ 察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 │三、警察學 │
│ │ │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外│ │ 察法、行政執行法│
│ │事│一、中華民國憲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警│ │ 、警械使用條例)│
│ │察│二、國文(論文及│五、警察實務(包括法│
│ │人│ 公文) │ 規與實務)及國際│
│ │員│ │ 公法 │
│ │ │ │六、外國語文(英、法│
│ │ │ │ 、德、日,任選一│
│ │ │ │ 種)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八、外語口試(應與所│
│ │ │ │ 選外國語文英、法│
│ │ │ │ 、德、日文同一種│
│ │ │ │ ) │
│ ├─┼────────┼──────────┤
│ │ │ │三、警察學 │
│ │刑│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事│一、中華民國憲法│ 察法、行政執行法│
│ │警│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察│二、國文(論文及│ 、警械使用條例)│
│ │人│ 公文) │五、犯罪心理學 │
│ │員│ │六、刑法 │
│ │ │ │七、刑事訴訟法 │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 │三、警察學 │
│ │公│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共│一、中華民國憲法│ 察法、行政執行法│
│ │安│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全│二、國文(論文及│ 、警械使用條例)│
│ │人│ 公文) │五、情報學 │
│ │員│ │六、政治學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 │三、刑事政策 │
│ │犯│一、中華民國憲法│四、犯罪學 │
│ │罪│ │五、監獄法規及少年事│
│ │防│二、國文(論文及│ 件處理法 │
│ │治│ 公文) │六、心理測驗 │
│ │人│ │七、刑法 │
│ │員│ │八、諮商與輔導 │
│ ├─┼────────┼──────────┤
│ │ │ │三、消防法規 │
│ │消│一、中華民國憲法│四、火災學 │
│ │防│ │五、消防機械 │
│ │警│二、國文(論文及│六、消防化學 │
│ │察│ 公文) │七、消防實務 │
│ │人│ │八、消防安全設備 │
│ ├─┼────────┼──────────┤
│ │ │ │三、交通警察實務(包│
│ │交│ │ 括交通法規、交通│
│ │通│ │ 安全教育、交通事│
│ │警│一、中華民國憲法│ 故偵查學) │
│ │察│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人│二、國文(論文及│ 察法、行政執行法│
│ │員│ 公文)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交│ │ 、警械使用條例)│
│ │通│ │五、交通統計及分析 │
│ │組│ │六、交通工程與交通管│
│ │ │ │ 制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八、都市交通計畫 │
│ ├─┼────────┼──────────┤
│ │ │ │三、工程數學 │
│ │交│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通│ │ 察法、行政執行法│
│ │警│一、中華民國憲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察│ │ 、警械使用條例)│
│ │人│二、國文(論文及│五、電路學(包括電儀│
│ │員│ 公文) │ 表學) │
│ │電│ │六、通訊系統原理(包│
│ │信│ │ 括載波學、無線電│
│ │組│ │ 工程)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八、電工學 │
│ ├─┼────────┼──────────┤
│ │ │ │三、警察學 │
│ │警│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察│ │ 察法、行政執行法│
│ │資│一、中華民國憲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訊│ │ 、警械使用條例)│
│ │管│二、國文(論文及│五、管理資訊系統 │
│ │理│ 公文) │六、警察資訊實務 │
│ │人│ │七、系統分析 │
│ │員│ │八、資料處理 │
│ ├─┼────────┼──────────┤
│ │ │ │三、警察學 │
│ │刑│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事│一、中華民國憲法│ 察法、行政執行法│
│ │鑑│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識│二、國文(論文及│ 、警械使用條例)│
│ │人│ 公文) │五、刑事鑑識 │
│ │員│ │六、現場及證物處理 │
│ │ │ │七、刑事化學 │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 │三、警察學 │
│ │ │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 │ │ 察法、行政執行法│
│ │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境│一、中華民國憲法│ 、警械使用條例)│
│ │警│ │五、國境警察法規(包│
│ │察│二、國文(論文及│ 括國家安全法及其│
│ │人│ 公文) │ 施行細則、國籍法│
│ │員│ │ ) │
│ │ │ │六、國境警察業務(包│
│ │ │ │ 括入出境管理及安│
│ │ │ │ 檢業務、證照查驗│
│ │ │ │ )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八、國際公法 │
│ ├─┼────────┼──────────┤
│ │ │ │三、警察學 │
│ │水│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上│一、中華民國憲法│ 察法、行政執行法│
│ │警│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察│二、國文(論文及│ 、警械使用條例)│
│ │人│ 公文) │五、國際海洋法 │
│ │員│ │六、水上警察實務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 │三、警察法制作業實務│
│ │ │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
│ │警│ │ 察法、行政執行法│
│ │察│一、中華民國憲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 │法│ │ 、警械使用條例)│
│ │制│二、國文(論文及│五、立法程序與技術 │
│ │人│ 公文) │六、行政法 │
│ │員│ │七、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八、民法 │
├─┼─┼────────┼──────────┤
│ │ │ │四、警察法規概要(包│
│四│行│ │ 括警察法、行政執│
│等│政│ │ 行法、社會秩序維│
│考│警│一、中華民國憲法│ 護法、警械使用條│
│試│察│ 概要 │ 例) │
│ │人│二、國文(論文及│五、警察實務概要(包│
│ │員│ 公文) │ 括保安、交通) │
│ │ │三、本國歷史及地│六、警察勤務概要及戶│
│ │ │ 理概要 │ 口查察概要 │
│ │ │ │七、刑法概要及刑事訴│
│ │ │ │ 訟法概要 │
│ ├─┼────────┼──────────┤
│ │ │ │四、警察法規概要(包│
│ │ │ │ 括警察法、行政執│
│ │外│ │ 行法、社會秩序維│
│ │事│一、中華民國憲法│ 護法、警械使用條│
│ │警│ 概要 │ 例)及外事警察法│
│ │察│二、國文(論文及│ 規概要(包括外國│
│ │人│ 公文) │ 護照簽證辦法、外│
│ │員│三、本國歷史及地│ 國人入出國境及居│
│ │ │ 理概要 │ 留停留規則、國籍│
│ │ │ │ 法) │
│ │ │ │五、刑法概要及刑事訴│
│ │ │ │ 訟法概要 │
│ │ │ │六、外國語文(英、法│
│ │ │ │ 、德、日,任選一│
│ │ │ │ 種) │
│ │ │ │七、外語口試(應與所│
│ │ │ │ 選外國語文英、法│
│ │ │ │ 、德、日文同一種│
│ │ │ │ ) │
│ ├─┼────────┼──────────┤
│ │ │ │四、警察法規概要(包│
│ │刑│ │ 括警察法、行政執│
│ │事│一、中華民國憲法│ 行法、社會秩序維│
│ │警│ 概要 │ 護法、警械使用條│
│ │察│二、國文(論文及│ 例) │
│ │人│ 公文) │五、犯罪偵查概要 │
│ │員│三、本國歷史及地│六、刑事鑑識概要(包│
│ │ │ 理概要 │ 括指紋、刑事照相│
│ │ │ │ ) │
│ │ │ │七、刑法概要及刑事訴│
│ │ │ │ 訟法概要 │
│ ├─┼────────┼──────────┤
│ │消│一、中華民國憲法│四、消防法規概要 │
│ │防│ 概要 │五、消防勤務概要 │
│ │警│二、國文(論文及│六、消防器材構造及使│
│ │察│ 公文) │ 用 │
│ │人│三、本國歷史及地│七、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 │員│ 理概要 │ │
│ ├─┼────────┼──────────┤
│ │交│ │四、警察法規概要(包│
│ │通│ │ 括警察法、行政執│
│ │警│一、中華民國憲法│ 行法、社會秩序維│
│ │察│ 概要 │ 護法、警械使用條│
│ │人│二、國文(論文及│ 例) │
│ │員│ 公文) │五、交通警察實務概要│
│ │交│三、本國歷史及地│ (包括交通法規、│
│ │通│ 理概要 │ 交通安全教育、交│
│ │組│ │ 通事故偵查學) │
│ │ │ │六、交通警察法規概要│
│ │ │ │ (包括道路交通管│
│ │ │ │ 理處罰條例及其相│
│ │ │ │ 關法令) │
│ │ │ │七、刑法概要及刑事訴│
│ │ │ │ 訟法概要 │
└─┴─┴────────┴──────────┘
第 5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
比平均計算之;四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或三、四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
類別之外語口試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除現役軍人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訓練成績及格,送由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
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
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脫鞋)以上,女性不及一六0公分(脫鞋)以上者。
二、體重男性不及五0公斤(身高一六五至一六八公分者,得減為四八公斤)或超過八五
公斤(身高一八0公分以上者,得放寬為九0公斤)(脫除外衣)。
女性不及四五公斤(身高一六0至一六三公分者,得減為四三公斤)或超過六五公斤
(身高一七五公分以上者,得放寬為七0公斤)(脫除外衣)。
三、呼吸差不及五公分以上者。
四、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二以上者。
五、色盲或色弱者。
六、血壓收縮壓不及一00或超過一五0毫米水銀柱,舒張壓不及六0或超過九0毫米水
銀柱者。
七、兩手手指不健全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兩手手臂不健全或不能伸曲自如伸臂繞環正常者。
九、兩腿不健全或立正姿勢膝蓋不能靠攏併齊蹲下起立正常者。
十、兩腳腳趾腳掌不健全且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一、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
十二、穿著短袖夏季服裝,外露部分超過五公分以上之疤痕或胎記,嚴重影響觀瞻者。
十三、重聽、耳聾、麻面、面部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
過二公分以上、口吃或口齒吐字不清者。
十四、耳鼻缺陷或甲狀腺腫者。
十五、皮膚組織異常及皮膚病、性病、疝氣或痔者。
十六、嚴重氣喘、心臟病及有心臟雜音不適任警察工作者。
十七、胸部X光透視為肺結核、氣胸或心臟擴大者。
十八、精神異常、反應遲鈍、畸形或其他疾病不適任警察工作者。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任官資格,不得轉調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暨各警察機關、消防
機關非屬警察官之職務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
第 12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