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各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
第 4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左列二類:
一、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高級業務員及高級技術員考試,必要時得按學歷分為一級、二級舉行。
本考試得分試、分階段舉行之。
第 5 條
本考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並得分區舉行,其考試類級、地點、日期等、於考試二個月前
公告之。
第 6 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須經體格檢查合格。體格檢查標準依附表之規定。體格檢查時間,於辦理考
試公告時一併公告之。
第 8 條
本考試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技能測驗或口試。口試項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高級業務員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高
級技術員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業務員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
五,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六十五;技術員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
業務佐、技術佐普通科目占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六十;業務士、技術士國文、
常識各占百分之二十五,技能測驗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業務士、技術士為技能測驗科目)成績不滿五十
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得視事業需要,予以訓練或學習;其需訓練或學習者,訓練或學習期滿
,考核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並發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辦法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視業務需要,依考試成績順序任用。
第 12 條
舉行本考試時,由考試院組織典試委員會或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13 條
本考試試務及佐、士級人員之考試,考選部得委託交通部辦理之。
委託辦理之試務或考試,於考試完畢後,由交通部將辦理考試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
部轉報考試院備案。
第 14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規則第三條以外之公營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考試,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考試或試務,考選部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
第 1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694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三十五冊 206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