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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各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


第 3 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二類:
一  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  技術類: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高級業務員及高級技術員考試,按學歷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舉行。
本考試高員一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員二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
二級考試,高員三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員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
,佐級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之高員一級考試相當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高員二級考試
;修正施行前未分級之高員級考試及分級之高員二級考試均相當修正施行
後之高員三級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並得分試、分地舉行。必要時,得採分區錄取
、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
尚未屆滿者。


第 6 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須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時間於辦理考試公告時一併公告
之。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各業特殊
規定,由考試院定之。


第 8 條
本考試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技能測驗或口試。口試依公務人員考試
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員二、三級普通科目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專
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員級考試、佐級考試及士級考試均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高員一級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依需要另定之。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 (士級考試為技能測驗科目) 平均成
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採筆試與口試併同舉行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
錄取。
本考試得視類科需要,對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
數者,不予錄取。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各該事業同類職務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
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採分區錄取、分區
分發辦理者於訓練期滿翌日起經服務三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
之單位。本考試及格人員,並不得轉調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
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 (構) 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2 條
本考試組織典 (主) 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交
通部辦理。


第 13 條
委託辦理之試務,於考試完畢後,由交通部將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
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第 14 條
本規則第二條以外之公營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考試,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考試試務,考選部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考試完畢後,並由該機關將
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第 15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