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
第 3 條
本部設各司、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4 條
各司分科辦事,各室、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5 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
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
第 6 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編纂、秘書、技正、
分析師、管理師、專員、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
理員、書記、雇員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7 條
參事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法令及一般法案之撰擬、審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法規之彙整及管制事項。
四、關於本部立法計畫之撰擬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五、立法院審查本部有關法律案資料之提供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令解釋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國家賠償法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考選事例、考選詞彙之彙編事項。
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
第 8 條
考選規劃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考選政策暨考選與任用配合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綜合研擬事項。
(三)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試題命擬技術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試題題庫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考選資料之蒐集、編譯及出版事項。
(三)關於有關考選之調查事項。
(四)不屬其他各科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 9 條
高普考試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高等暨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議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高等暨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試務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升等資考試事項。
(二)關於檢定考試事項。
(三)關於升等升資考試及檢定考試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第 10 條
特種考試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各種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各種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各種特種考試其他考試法令之擬議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甲等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交通事業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其他公營業事業機構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中央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不屬各科掌理之其他考試事項。
第 11 條
檢覈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動員戡亂時期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
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之組設擬議事項。
(二)關於前項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及各該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律師檢覈委員會、會計師檢覈委員會、建築師檢覈委員會審查
、各科技師檢覈委員會之組設擬議事項。
(二)關於前項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及各該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之組設擬議事項。
(二)關於醫事人員檢覈案件之初審及其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中醫師檢覈委員會、營養師檢覈委員會、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
、漁船船員檢覈委員會及新增檢覈委員會之組設擬議事項。
(二)關於前項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及各該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第 12 條
總務司設四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繕寫、打字、校對及印製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辦公房舍之營建及保養維護事項。
(二)關於物品之購置及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車輛之保養及調派事項。
(四)關於零用金、加班費、交通費之保管、發放及本部員工實物配給之
領發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及勞工保險事項。
(六)各種考試及檢覈之行政支援及其他有關之庶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保管、轉發事項。
(三)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結算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檔案之點收、分類及登記事項。
(二)關於檔案之編訂、檢調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檔案之銷燬事項。
(四)關於縮影檔案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部次長機要事宜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外賓接待、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四)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五)關於年度施政計畫、施政成果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撰擬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呈核及彙轉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集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考試院公報有關考選資料之提供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部職員出國報告之審核、彙轉事項。
秘書室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所規定之其他事項,由主任秘書指定本室人員
辦理之。
第 14 條
資訊管理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關於其他資訊管理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概)決算之籌編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會計報告、帳籍、帳證及會計事務程序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審計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 16 條
統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二、關於公務統計冊籤圖表格式製訂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7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任免、遷調及俸級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擬辦、查催事項。
三、關於考績、考成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考勤紀錄、獎懲簽擬及人事調查登記、統計事項。
五、關於保險、退休、撫卹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訓練進修之籌辦事事項。
七、關於本部員工福利康樂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關於人事查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8 條
本部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辦理考選工作研究事項,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派兼之。
第 19 條
本部設訓練委員會,部長兼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
級職員派兼之,分設二科辦事,各科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訓練、學(實)習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訓練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訓練委員會議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訓練法規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訓練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
第 三 章 職責
第 20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另
定之。
第 21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2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
,陳由部、次長核定之。
第 23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
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24 條
本部舉辦各種考試及檢覈筆試,得視實際需要臨時編組人力,承擔任務。
凡奉派擔任編組職任務之員工,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均不得規避,並
應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
第 25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部設部務會議,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及簡
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得通知列席。部務
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27 條
本部設工作檢討會議,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
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室主任、副司長、秘書、編纂、專門委員、高級分析
師及薦任以上主管人員組織之。
工作檢討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28 條
本部部長得視需要定期或臨時召開業務會報或各單位主管工作會報。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部文書管理依本部文書管理手冊處理之。
第 30 條
本部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部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3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